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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鬼” 假冒白酒 现身

资阳日报 2011-03-14 09:45 曝光台
活捉李鬼 假冒白酒 现身 2010年9月17日,根据群众举报,在安岳县XX大酒店发现该酒店有待销售的五粮液牌瓶

  活捉“李鬼” 假冒白酒 现身
  2010年9月17日,根据群众举报,在安岳县XX大酒店发现该酒店有待销售的“五粮液”牌瓶装白酒1件(6瓶),“五粮春”牌瓶装白酒11件(66瓶)。经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川五鉴NO.000467号《鉴定证明书》鉴定,判定该批酒为假冒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五粮液”牌和“五粮春” 牌注册商标的产品。
  经调查:当事人李某是安岳县XX大酒店的总经理。2010年9月12日,当事人以3600元/件的价格从成都购进52度500ml装“五粮液”瓶装白酒12瓶;以900元/件的价格从成都购进45度500ml装“五粮春”瓶装白酒90瓶。截止2010年9月17日,已销售“五粮液”6瓶,“五粮春”24瓶。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二)项规定,已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工商部门对当事人依法做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的“五粮液”牌瓶装白酒6瓶和“五粮春”牌瓶装白酒66瓶;并处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雇佣“托儿”诱导消费 害人
  2010年5月初,资阳市雁江区公安分局建北路派出所海川社区民警在巡防工作中,发现在雁江区上西街某居民住房内有十来个外省籍男青年,天天早出晚归,甚觉可疑。2010年5月10日下午18时许,建北路派出所5名民警前往检查,在该出租房内挡获安徽籍男青年共计8人,现场有大量的火罐筒、银针、“三无胶囊”及白色粉末,挡获人员涉嫌利用租房从事制假。建北路派出所立即将该案件移交给雁江区工商局,雁江区工商局指派雁城工商所调查。雁城工商所执法人员现场共查获当事人用于制造假胶囊的胶囊壳20余万粒,膏片4000张,3斤自制的粉末及大量的火罐筒、银针,以及僧人服装8套,宣传画4张和自制寺院标识。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齐某某自2010年4月初,先后雇佣安徽太和县和利辛县等地的农民7人到资阳。雇佣人员中最大的29岁,最小的19岁,均小学文化。当事人自制僧人服8套,宣传画4张,自制颗粒和冒用安徽亳州市南普光寺庙名义宣称“舍古刹奇方、佛法无边、心诚则灵”自制膏片。为销售自制的颗粒和膏片利用拔火罐、扎银针,在城西市场附近摆摊,以装扮成僧人形象,身揣佛像,对外宣称是安徽亳州市南普光寺庙的僧人(实际全系农民无一人是僧人和无任何资质证书、证照)能治疗“腰痛、腿疼、四肢麻木、肩周炎、坐骨神经、骨质增生、颈椎、头疼、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气管炎、腰肌劳损、半身不遂、头晕、耳鸣、妇科病、跌打损伤”等多种疑难杂症,采取“随喜功德”每张膏片收10-20元不等的费用等手段进行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谋取非法利益。至5月10号被查获时已获非法收入52600元。
  当事人齐某某的行为,属《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第七项规定“采用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工商部门做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收入52600.00元人民币上缴国库的处罚决定。
  销售不合格味精 严查
  2010年1月19日,资阳市工商局组织流通环节食品监测抽检,依法对当事人陈某某销售某品牌味精依法抽样送检。2010年2月2日四川省资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以编号食(I)10014号检验报告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工商部门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实:当事人陈某某于2010年1月8日购进某某牌味精120件(生产日期是2009年 1月4日),销价每件150元,货值18000元,至立案时已销售20件,获销售款3000元,剩余100件已退回厂。
  当事人陈某某销售不合格味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50条的规定,工商部门对当事人做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0元人民币上缴国库的处罚决定。
销售不合格化肥 坑农
  2010年3月8日,资阳市安岳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安岳县龙台镇东大街当事人李某的化肥门市进行检查,并对当事人门市内存放的5吨由四川省资中县佳好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某品牌复混肥料进行抽样送检,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化肥。因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产品,工商部门于2010年5月17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0年年初,以1300元/吨的价格购进四川省资中县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某品牌复混肥料10吨,然后在其门市以1500元/吨的价格对外销售,至工商部门立案调查时,当事人已销出部份化肥。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已构成销售不合格产品行为,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工商部门依法对当事人做出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销“地沟油”火锅 黑心
  2010年3月30日,简阳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在食品安全专项检查中,发现位于简阳市简城镇红建路的某火锅店厨房内,存放有已过滤从餐桌回收油约100斤,厨房灶台正在制作火锅底料对外从事火锅经营活动。经查明,该火锅店从2010年3月1日至案发,使用从餐桌回收的火锅油,以1:8的比例与新鲜菜油及调料混合熬制成火锅底料对外进行火锅经营活动。
  该火锅店使用餐桌回收油制作火锅底料对外从事火锅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四川省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有害人身健康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四川省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三十四条,工商部门依法对该火锅店做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7000元的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