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花啤酒内有烟蒂等异物一案判决
3月17日下午3时20分,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在第10法庭公开宣判原告高大杰诉被告华润雪花啤酒(上海)有限公司和被告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此案在第一次庭审时,曾引起上海劳动报、新闻晨报、人民网、中新网等数十家媒体关注。原告购买啤酒的时间正逢世博会在上海举行。
上海宝山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高大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华润雪花啤酒(上海)有限公司贴有雪花商标标签内含异物的纷争啤酒1瓶;二、被告华润雪花啤酒(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高大杰购买啤酒款2元;三、被告华润雪花啤酒(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高大杰查档费40元、拍照费用120元、交通费100元;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23日雪花上海公司直销点向罗北路新菜场边送货,商品送货单记载,雪花特爽啤酒200箱,单价33元,金额6600元,送雪花特爽啤酒80箱。2010年7月26日,原告购买雪花牌啤酒,署名罗北综合商店的宋桂桂向原告出具收据一张,收据记载“交款单位为高大杰,人民币贰佰捌拾元,收款事由十箱雪花啤酒”。原告自述:2010年8月的一天,其在家中和前来上海看世博会的朋友饮酒时,发现1瓶贴有雪花啤酒商标标签的未开启的啤酒内有烟蒂等异物。原告以拍照等方式对上述情形进行了固定,产生了一定费用。此外,原告为明确诉讼主体,支付了查档费40元。庭审中,原告当庭出示1瓶内含烟蒂、木片杂物,瓶身标签为雪花商标的啤酒,质证后原告收回保存。原告与被告确认系争啤酒的价值是2元。
法院认为,雪花上海公司作为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啤酒质量负责。原告高大杰购买贴有被告方雪花商标标签的啤酒,被告雪花上海公司对此并无异议,被告雪花上海公司虽对系争啤酒是否是其公司的产品有疑问,但其考虑到原告是消费者,选择雪花品牌是对其公司的支持,综合考虑诉讼成本等诸多因素,其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该意见是被告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与法无悖。
华润啤酒(中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2004年更名为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总部设在北京。两大股东分别是华润创业有限公司和国际酿酒集团。华润创业公司是香港上市公司,并入恒生指数成份股,曾获得“亚洲管理素质最佳企业”称号。国际酿酒集团在伦墩和约翰内斯堡两地上市,拥有100多年的历史及先进的啤酒酿造技术。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正式认定为“中国名牌”产品。2007年9月,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雪花”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2008年成为全球销量第一的啤酒品牌,出口到美国、法国、新西兰、澳大利亚、日本等国家。这些昔日的光环和荣誉虽然光彩夺目,但客观事实上由于出了这种事,原告作为消费者忍无可忍,被逼走上法庭讨公道,诚盼引起公司领导重视,加强企业管理,亡羊补牢,确保以后不再发生类似情况,确保全球50亿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
江苏省普法志愿者、《百案说法》一书作者贺龙国为支持高大杰讨回公道,往返上海10多次,无偿为其提供优质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