铅山县工商局查处了一起侵犯“沱牌”驰名商标专用权案
2010年12月30日,铅山县工商局消保局接到举报,称该县永平镇一酒业营业部销售侵权沱牌白酒。经查,当事人
2010年12月30日,铅山县工商局消保局接到举报,称该县永平镇一酒业营业部销售侵权“沱牌”白酒。经查,当事人陈某于2010年11月9日,以每箱168元的价格从供货商购进“沱牌”紫竹液5年浓香型白酒30箱,每箱6瓶。检查中发现该酒外包装上生产厂家为四川沱牌曲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为“沱牌”紫竹液,生产日期为2010年1月28日,酒精度52%VOL,净含量500ML/瓶。案发时当事人已售出24箱,售价每箱468元,销售金额11232元。其余6箱被县工商局依法查扣。经四川沱牌曲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当事人销售的“沱牌”紫竹液5年浓香型白酒属假冒,侵犯了公司的“沱牌”驰名商标专用权。
日前,该县工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陈某作出了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白酒6箱,处以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