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啤酒瓶也有“服役期限”:破裂啤酒瓶引发的麻烦

三峡晚报 2011-04-28 11:00 曝光台
连日来,一只服役达7年之久的啤酒瓶惹的祸,让商家和消费者懵了:自身权益受到损害,手指也受伤了,却不知
  连日来,一只“服役”达7年之久的啤酒瓶惹的祸,让商家和消费者懵了:自身权益受到损害,手指也受伤了,却不知道找谁去索赔。天气渐热,记者随即对此进行了一次深入调查采访。
  破裂啤酒瓶引发的麻烦
  4月26日,宜昌绿萝路73号的沈先生和从荆州来的朋友兴冲冲地一道,去西坝吃江鱼火锅,就在他们拿着啤酒还没开启时意外出现了:啤酒瓶突然发生破裂,尖锐的啤酒瓶玻璃将沈先生朋友的手掌划破。餐厅服务员和沈先生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治疗。
  沈先生将朋友安顿好后怒气冲冲地来到餐馆要找老板理论,感觉理亏的老板当即表示赔偿医疗费和部分营养费,但就赔偿金的问题双方僵持不下。可就在老板懊恼地将破啤酒瓶要拿去扔掉时,他意外发现了一个大问题:这瓶生产日期为“2011年3月18日”的啤酒,啤酒瓶的生产日期竟然是“2005年”。再细细一看,老板更是气不打一处来:这个在市场上已经流通了快7年的啤酒瓶早已经伤痕累累,就连啤酒瓶的口都已经有好几处陈旧性的破损,这种品质的啤酒瓶凭什么还能在市场上流通呢。
  刚才还剑拔弩张的餐馆老板和沈先生见此情景双双握手言和,他们决定联手讨回一个公道。随即他们用电话与啤酒生产厂家取得联系,同时也给本报记者打来了电话。可是反馈的结果更让他们感到气愤:厂家代理商称啤酒瓶没有强行报废的硬性规定,只要啤酒瓶瓶体完整,就可以长期使用。当餐馆老板问及一个啤酒瓶是否可以几十年重复使用时,对方却称“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可以这么理解”。随即挂掉电话。
  “超龄服役”啤酒瓶随处可见
  反复使用的啤酒瓶竟然没有“退休”年龄?记者随即对宜昌多家商店、小超市和部分餐厅进行了一次调查。结果发现超市里的啤酒生产日期大都是2011年,但啤酒瓶本身的生产日期却各有不同,多数啤酒瓶已明显“超龄服役”。
  在位于胜利二路的一家小商店里,记者看到各类啤酒摆满了货架。记者随手拿起一瓶本省生产的啤酒看到,尽管该啤酒的生产日期为2011年2月,但酒瓶明显很陈旧,瓶身上已经有多处划痕。啤酒瓶底端的标识竟然为“B2004”字样,这表明啤酒瓶的制造日期为2004年。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啤酒价位高的酒瓶基本都是在近两年生产的,而价格在每瓶3元以下的啤酒,酒瓶生产日期则显得参差不齐,有近两年生产的,也有3到5年前生产的,有的甚至是10年前生产的。在城区一个小卖部内,记者发现待售啤酒箱内有2000年生产的啤酒瓶(如图)。
  昨日中午,在九码头一家批发店的门口,整箱的啤酒堆在阳光下。记者仔细观察发现,大多数的啤酒瓶已经超过了两年的回收期限。
  国家“标准建议”形同虚设
  带着这个问题,记者采访了宜昌质监局,在这里记者了解到:早在1997年,国家就出台了《啤酒瓶GB4544-1996强制性标准》,要求啤酒生产厂家必须使用B型防爆酒瓶。该标准建议,“B”瓶的回收使用期限为两年,这也就是酒瓶的“保质期”。
  记者了解到,由于生产一个新酒瓶的成本远远高于回收利用的成本,所以“回收使用期限两年”的建议受到众多厂家的冷落。宜昌市质监局一位工作人员在接受采访时告诉记者,目前他们还没有接到过啤酒瓶超龄使用引起的投诉,由于“建议使用两年”并非国家强制标准,他们也无法将此作为执法依据进行查处。
  大元律师事务所的王子豪律师认为,使用两年的期限不是国家强制性规定,一旦啤酒瓶发生爆炸等事故,消费者不能以啤酒瓶使用期限超过两年为由追究厂家的产品质量责任。但这并不影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因为消费者在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多数人不知酒瓶有使用年限
  记者随机调查了12位市民,他们对于啤酒瓶“回收使用年限为两年”的建议,一律表示“从来没有听说过”,当他们得知国家出台过这样一个建议时,纷纷表示应该将“回收使用期限两年”的建议,更换为强制性的规定。
  在超市选购啤酒的王先生表示,他没听说过啤酒瓶有“使用年限”的说法,但他在选啤酒的时候,尽量选瓶身比较干净的。他还告诉记者,随着气温的升高,他几乎每天都要喝啤酒,自己买的啤酒基本都放在冰箱或室内,关于啤酒瓶发生爆炸的事情他也偶有耳闻,但是啤酒瓶还有保质期,他也称自己是第一次听说。
  采访中,多数市民表示,他们只知道啤酒的保质期一般是半年,因此在选购啤酒时,只注重品牌和生产日期等,从来没有关注过瓶子的使用年限。多数市民认为:“有的酒瓶,外表看起来不光洁,磨损很厉害的我们会很小心,但是从没注意到使用年限的问题。”
  一纸并无法律效力的“建议”缘何管用了15年?李先生认为,国家主管部门为什么不强制性地界定回收使用年限呢?那样不仅啤酒瓶的安全性提高,而且消费者维权也有了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