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工商局经检支队查处假冒国宝郎白酒案件
2011年5月31日,河北省邯郸市工商局经检支队接到成都国宝郎酒业有限公司的举报:在辖区峰峰矿区有人大量销售假冒本公司的“国宝郎”白酒。接投诉后,邯郸市工商局经检支队立即指派执法二科的四名执法人员到峰峰矿区进行调查。执法人员在峰峰矿区工商局的配合下,对位于建材市场内的某商贸公司仓库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经销的334件(1*6瓶*500ml)“国宝郎”白酒,与正品“国宝郎”白酒相同的是:该“国宝郎”白酒标注的厂名也是“成都国宝郎酒业有限公司”;与正品国宝郞白酒不同的是:该“国宝郎”突出使用“郎”字,涉嫌侵犯“郎”酒的商标权。
经询问该商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宋某得知:5月初,有一名业务员到该公司推销这种突出使用“郎”字的国宝郎白酒,宋某检查了这种国宝郎酒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第7643289号的“国宝郎”《商标受理通知书》等有关证件的复印件,认为是合法产品,就答应销售这种国宝郎酒。5月19日 宋某以每箱29元的价格购进国宝郎白酒400箱,(对方出具的《酒类流通随附单》上标注的名称为:成都国宝郎酒业有限公司中原办事处)总价为11200元,当场支付了9000元,尚欠对方2200元。然后以每箱40元左右的价格销售到周围农村做为结婚典礼之用,销售数量为66箱。其余334箱还在仓库内。
经执法人员在商标官方网站“中国商标网”查询得知,第7643289号商标是第42类“埃泰克”商标,并不是“国宝郎”商标。成都国宝郎酒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吕明军称,首先该公司从未生产这种突出“郎”字包装箱的“国宝郎”白酒,其次该公司没有设立“中原办事处”这一分支机构;第三,宋某提供的国宝郎的相关证件与成都国宝郎酒业有限公司相关证件的编号、内容不符。因此,执法人员认定宋某经销的这种国宝郎酒是假冒产品。
据悉,经检支队将此案移交峰峰矿区工商局查处。峰峰矿区工商局已依法对涉案产品进行封存,并对相关证据进行调查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