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纠纷 雀巢起诉多美滋
今天上午,两大奶粉公司的商标权纠纷在一中院开庭审理。
雀巢公司的代理人在宣读起诉书后解释说,由于目前对被告侵权的范围无法考证,请求法院在50万元的法定额度之内酌情进行判决。
被告公司向法庭递交了一份比雀巢公司的起诉书还长的答辩状,其中罗列了四大项十几个小项来说明侵权事实并不成立。
答辩状中的大概内容集中在:多美滋在中国婴儿奶粉市场的占有份额和销售额均为第一,具有极高的知名度;该公司使用的“金盾组合标志”只是该产品表明功能、区分不同产品系列的辅助标志,而从现有证据来看,“金盾”既不是雀巢婴儿奶粉的特有名称,该商标也没有在中国完成注册。
在答辩过程中,被告英特儿公司的代理人特别指出,由于具有“保护”的美好含义,盾牌图形在现实生活中被广泛采用。
目前,商标局网站上显示,不同类的注册商标中,有1611个商标包含盾牌图形,雀巢公司不能通过商标注册来垄断“盾牌”通用图形的使用;此外,由于2005年的奶粉碘超标事件,雀巢奶粉在市场上并不具有“美誉”,而作为享有良好知名度的多美滋,实在没有必要借雀巢之名来让消费者“误认”。
案情回放
雀巢产品有限公司诉称,2000年2月,雀巢公司为其乳制品设计“盾牌”图形使用在其生产的婴儿食品、乳制品以及各种饮料产品上。2001年开始将其作为产品商标在世界多个国家和地区进行了注册。
2006年2月22日,中国商标局核准了“盾牌”商标的注册,有效期自2006年2月22日至2011年12月11日。目前,雀巢公司为了配合该商标而启用的文字商标“金盾”正在接受商标局的审查。
2006年雀巢公司发现被告英特儿营养乳品有限公司未经其许可,在生产的“多美滋”多种婴儿奶粉的包装盒以及包装罐的显要位置上,使用了与雀巢公司的“盾牌”图形商标相近似的图形。同时,还在上述产品上突出使用了“金盾”文字。相关商场公开销售了上述侵权产品。
雀巢公司要求法院判令英特尔营养乳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以及针对雀巢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50万元损失;商场停止销售侵权商品的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