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张裕打赢品牌保卫战 国家商标局认定香港张裕侵权
2007-09-06 10:41
企业新闻
日前,笔者从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获悉,该公司已经接到国家商标局《关于“CY及图形”等注册商标有关问题
笔者在采访中了解到,2005年下半年,张裕的销售人员在福建市场发现一款商标、包装、装潢、颜色搭配等均与烟台张裕产品标识相似的葡萄酒,这款葡萄酒的商标,使用了与烟台张裕CY星盾图形极为近似的盾牌标记,使用的“CHAPEAU”的文字商标与张裕的“CHANGYU”也十分近似等,消费者根本就无从辨别。
这款葡萄酒的生产商由注册于香港的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张裕)生产。同时,张裕的销售人员还发现香港张裕还授权其他企业生产了这样的产品。事后张裕查明,香港张裕在注册地香港只不过是一家空壳公司,其所有的生产、销售行为等都发生在内地。
在很短的时间内,香港张裕的产品便依靠低廉的价格,迅速扩张到除北京、上海、西藏外的全国各地市场。在张裕的大本营山东市场,香港张裕仅在济南便发展了至少128家终端门店,月销售解百纳产品800箱以上,销售额100多万。
据了解,很多消费者买香港张裕的产品都是冲着张裕的牌子去的,由于香港张裕的产品难与张裕相媲美,很多消费者在消费了香港张裕后,都十分不满,因此,直到现在,张裕还能不时接到消费者针对香港张裕产品的投诉。为保护自己的品牌,张裕拿起了法律的武器。
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王部长告诉笔者,作为一家有着115年历史的葡萄酒酿酒企业,张裕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地位是毋庸置疑的。在与香港张裕的侵权行为做了两年斗争的他,几乎能一字不落地背下国家商标局的批复原文:“我局认为,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在其生产的葡萄酒商品上,将与第3200644号和第3883120号注册商标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装潢使用,容易误导公众,其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所述的商标侵权行为。”
王部长介绍,“第3200644号和第3883120号注册商标”指的就是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拥有的注册商标——使用在商标注册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33类酒(饮料)等商品上的“CY及图形”商标和“张裕酿酒公司及图形”商标。
国家商标局的批复,对于香港张裕来说不啻于迎头一击,也意味着张裕的品牌保卫战取得了阶段性的胜利。
面对香港张裕的嚣张行径,张裕采取针锋相对的措施,一方面加大品牌宣传力度,另一方面打出了一套品牌保卫的组合拳,痛击香港张裕,净化国内的葡萄酒市场。
在福建市场发现香港张裕的产品后,张裕便及时向福建省工商局进行反映。王部长介绍,2007年1月,福建省工商局向全省工商系统下发了《关于做好受理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投诉工作的通知》,认定香港张裕的行为涉嫌违反《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
与此同时,烟台张裕在大本营展开了一系列的应对行为。他们首先向烟台市工商局进行了反映。烟台市工商局2005年底便在全市迅速开展了酒类市场专项整治活动。2006年1月6日,烟台市工商局向山东省工商局提出了《关于依法查处侵犯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请示》。
为了加大保护力度,张裕又于2006年1月向国家工商总局提出了《关于对“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生产商、销售商侵犯我公司商标专用权行为进行查处的投诉申请》,与此同时,山东工商局也向工商总局提出了同样的请示。
经过慎重的研究,国家商标局终于认定香港张裕的行为属于商标侵权,为张裕全面围剿香港张裕净化市场筑牢了法律基础。
来源:中国贸易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