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啤酒所得税优惠或过期
16日香港媒体发出质疑,称青岛啤酒15%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早在1998年就已失效,更称税务部门要求青岛啤酒应补足与当前企业所得税率33%之间的历年所得税差额。投资银行高盛估计,为此青岛啤酒要负上2.46亿元人民币的税务责任。
青岛啤酒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否依然有效?16日香港媒体发出质疑,称青岛啤酒15%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早在1998年就已失效,更称税务部门要求青岛啤酒应补足与当前企业所得税率33%之间的历年所得税差额。投资银行高盛估计,为此青岛啤酒要负上2.46亿元人民币的税务责任。
记者昨日致电青岛啤酒证券部,相关人士称,证券部负责人出差在外,对“欠税”事宜不愿置评。而青岛啤酒公关部负责人纪卫华则表示不清楚此事,并告诉记者先发采访提纲,但截至记者发稿时,未能收到青啤方面的答复。
香港媒体称:“税务部门上月表示,优惠只适用于5年过渡期,到1998年已终止,并要求青岛啤酒补足15%到33%的历年所得税差额。”记者致电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但相关人士未针对青岛啤酒的“欠税”问题作出明确说明。
香港媒体透露,青啤希望与青岛市政府、税务部门以谈判方式解决争端。记者致电青岛市委宣传部,新闻处有关人士称,至今未获悉青岛啤酒与政府部门就“欠税”事宜作出具体沟通。
记者查阅青岛啤酒2006年年度业绩报告发现,青岛啤酒在“中国企业及地方所得税”项目中有对目前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解释。其在报告中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在1994年4月18日发出的批文,自该公司成立日起及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有特别说明之前,该公司的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征收,直至另行通知。而青岛啤酒称:“于1997年3月23日接获青岛市财政局的确认,延长这项税务优惠直至另行通知。”而青岛啤酒方面明确未收到对税收优惠终止的通知。
而在2006年年度业绩报告中,青岛啤酒方面明确旗下5个子公司享受特区优惠税收。据了解,深圳市青岛啤酒华南营销有限公司、深圳市青岛啤酒华南投资有限公司、深圳青岛啤酒朝日有限公司、青岛啤酒(珠海)有限公司及厦门青岛啤酒东南营销有限公司因分别设立于深圳、珠海及厦门经济特区,按有关税法以15%计算缴纳所得税。
同在2006年年度业绩报告中,青岛啤酒称,包括青岛啤酒(郴州)有限公司(下称“郴州公司”)及青岛啤酒(厦门)有限公司(下称“厦门公司”)两家子公司被确认为外商投资企业。两公司可自弥补以前年度累计亏损后的首个获利年度起,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
由于2006年度为郴州公司的第五个获利年度以及厦门公司的第三个获利年度,因此该年度郴州公司及厦门公司分别按16.5%及7.5%计算缴纳所得税。青岛啤酒称,除以上外,集团内其他于中国成立及营运的子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的33%计算缴纳。
1993年时国家大力推动境内企业境外上市,作为第一批境外上市企业,青岛啤酒取得当时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然而,在新近追补缴税的风声下,证券公司对青岛啤酒未来盈利下降表示了忧虑。高盛上周末发布报告指出,青岛啤酒有可能被追回过去三年的欠缴税款,估计要负上2.46亿元人民币的税务责任。若青啤的所得税率被调高至33%,预期今年的每股盈利会较该行原先预期下跌21%。据青岛啤酒2006年业绩报告,2006年合并报表与母公司的利润总额分别为6.14亿元和5.17亿元,而对应所缴所得税则分别为1.8亿元和78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