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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台侵犯肖像权赔偿10万元

东方早报 2008-09-01 17:58 企业新闻
主持人居文沛认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恒昌广告有限公司超期使用带有其肖像的广告,随即提起诉讼索赔205.41万元。前天,普陀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茅台构成侵权,居文沛获赔10.91万元。 2001年1月9日,居文沛与恒昌公司签订演员合同,约定由居文沛担任恒昌公司拍摄
主持人居文沛认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恒昌广告有限公司超期使用带有其肖像的广告,随即提起诉讼索赔205.41万元。前天,普陀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茅台构成侵权,居文沛获赔10.91万元。

    2001年1月9日,居文沛与恒昌公司签订演员合同,约定由居文沛担任恒昌公司拍摄的“茅台王子酒”广告女主角,恒昌公司在3年内拥有居文沛在该广告中的肖像使用权。今年6月,居文沛起诉称,2004年1月合同履行完毕后,两被告仍然在各大电视媒体继续播放该广告,逾期达一年之久。

    法院酌情认定损失为人民币10万元。公证费、律师代理费9000余元由被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