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问题的公告》6月1日起施行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白酒消费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问题。
《公告》指出,纳税人将委托加工收回的白酒销售给销售单位,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70%以下,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应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规定的核价办法,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上述销售单位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附件《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的情形。
《公告》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