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八中对酒驾的新规定
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
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若构成此罪,应当按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定罪量刑。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另一情形,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构成交通肇事罪。一死两伤,不具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在负全部或主要责任的情况下,应判处交通肇事罪,按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量刑
在2的情况下,负同等责任或次要责任,不负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8未通过生效,若生效后此类行为,就算在3的情况下,情节恶劣,也构成交通肇事罪,处拘役并处罚金
二十二、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