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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制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规定(征求意见稿)

食品产业网 2009-09-01 16:00 食品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督促乳制品生产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规范乳制品生产企业督检查工作,保障乳制品质量安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督促乳制品生产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规范乳制品生产企业督检查工作,保障乳制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依法对乳制品生产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制(修)订乳制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规章制度,并对县级以上地方质监部门落实本规定的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质监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乳制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工作。

  上级质监部门对下级质监部门依据本规定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质监部门应当为乳制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工作提供保障。

  第五条 监督检查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监督检查内容

  第六条  检查企业资质变化情况。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企业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是否有效、一致;企业实际生产食品的场所、生产食品的范围等是否与许可证书内容一致。

  (二)企业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是否按规定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第七条  检查企业落实原辅料采购查验制度情况。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生鲜乳进货查验制度。检查生鲜乳收购对象资质记录;收购生鲜乳的逐批检测报告记录(但乳制品生产企业能够证明生鲜乳收购站或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符合生鲜乳收购标准的除外);运输车辆生鲜乳交接单及查验记录是否保存2年。

  (二)其他原辅材料进货验证制度。检查供货方的资质及合格产品检验报告记录,记录是否有专人管理。

  (三)原辅材料进货台帐。是否建立有原辅料进货台帐;每批采购的原辅料记录是否有供货者的名称、联系方式、进货名称、数量、日期等内容。

  (四)食品添加剂进货台帐及备案记录。是否建立食品添加剂进货台帐;是否按要求进行备案;购进的食品添加剂、添加剂使用记录是否与备案情况一致。

  (五)各种购进原辅料的贮存、保管、领用出库等记录。

  第八条  生产过程控制情况。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生产车间或场地清洁卫生记录;

  (二)按生产工艺要求,检查企业生产是否存在人流、物流交叉污染,原料、半成品、成品交叉污染现象;

  (三)产品投料清单,包括名称、使用数量;

  (四)企业必备生产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和清洗消毒记录。

  (五)其他关键质量控制点的质量控制记录。

  (六)对停产3个月以上又复产的企业,检查企业是否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必要时,还可以检查以下内容:

  (一)生产车间、原料库、辅料库、成品库是否变化及变化记录;

  (二)对车间、库房的湿度、温度、空气清洁度有要求的,是否有监测记录;

  (三)产品入库单、出库单、库存情况记录,是否与进货、销售台帐相符;

  (四)岗位操作人员卫生健康是否符合要求。

  第九条  检查产品出厂检验制度落实情况。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出厂产品的原始检验数据和检验报告记录,包括检查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执行标准、检验结论、化验员、检验合格证号或检验报告编号、检验时间等记录内容;

  (二)检验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三)如企业委托其他检验机构实施产品出厂检验的,应检查受委托检验机构资质、委托检验合同或协议;

  (四)查验检验项目与食品安全标准规定项目的一致性;

  (五)凡规定企业必备检验设备的,检查企业是否具备,是否在计量检定或校准的法定有效期内使用,相关辅助设备及化学试剂是否完好齐备并在有效使用期内。

  第十条  检查不合格品管理情况。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企业对采购的不合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处理记录;

  (二)企业生产的不合格产品的处理记录。

  第十一条  检查食品标识标注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事项。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使用复原乳生产液态奶,按要求标明“复原乳”,并在产品配料表中如实标明复原乳所占比例的情况;

  (二)婴幼儿奶粉标签按照《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详细说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的情况;

  (三)真实标注生产日期的情况或是否有提前标注生产日期的现象。

  第十二条  检查乳制品产品销售台帐。重点检查对销售每批产品的产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出货日期、地点、检验合格证号等内容的记录情况。

  第十三条  检查企业执行标准情况。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企业标准备案情况及有效期;

  (二)企业对新发布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记录、参加培训、执行准备等情况。

  第十四条  检查不安全食品召回记录。主要检查企业对不安全食品自主召回、被责令召回的执行情况,包括:企业通知召回的情况;实际召回的情况;对召回产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或销毁的记录,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向当地政府和县级以上监管部门报告召回及处理情况。

  第十五条  检查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培训记录。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企业对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的相关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