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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准

国家对进口食品标签有何规定?

未知 2013-04-19 11:32 食品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GB 7718─94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代替GB 7718─87 General stand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GB 7718─94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代替GB 7718─87  General standard for the labelling of foods  ----------------------------------------------------------------------------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标签的基本原则、标注内容和标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国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的标签。  2 引用标准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13432 特殊营养食品标签  3 术语  3.1 食品标签  预包装食品容器上的文字、图形、符号,以及一切说明物。  3.2 预包装食品  预先包装于容器中,以备交付给消费者的食品。  3.3 容器  将食品完全或部分包装,以作为交货单元的任何包装形式,也包括包装纸。  3.4 食品添加剂  为改善食品的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加入食品中  的化学合成物质或天然物质。  3.5 配料  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并存在(包括以改性形式存在)于最终产品中的任  何物质。包括水和食品添加剂。  3.6 保质期(最佳食用期)  指在标签上规定的条件下,保持食品质量(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食品完  全适于销售,并符合标签上或产品标准中规定的质量(品质);超过此期限,在一  定时间内食品仍然是可以食用的。  3.7 保存期(推荐的最终食用期)  指在标签上规定的条件下,食品可以食用的最终日期;超过此期限,产品质  量(品质)可能发生变化,因此食品不再适于销售。  3.8 固形物  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中的固体部分,不包括可溶性固形物。  4 基本原则  4.1 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以错误的、引起误解的或欺骗性的方式描述或介绍食  品。  4.2 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导致消费  者将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4.3 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产品标准  的规定。  4.4 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必须通谷易懂、准确、科学。  5 必须标注内容  5.1 食品名称  5.1.1 必须采用表明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5.1.1.1 当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  的一个。  5.1.1.2 无上述规定的名称时,必须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俗名。  5.1.2 在使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牌号名称”或“商标名称”时,必须  同时使用5.1.1条中规定的任意一个名称。  5.1.3 为避免消费者误解或混淆食品的真实属性、物理状态和制作方法,可以在食品  名称前附加或在食品名称后注明相应的词或短语。  5.2 配料表  5.2.1 除单一配料的食品外,食品标签上必须标明配料表。  5.2.1.1 配料表的标题为“配料”或“配料表”。  5.2.1.2 各种配料必须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  5.2.1.3 如果某种配料本身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必须在  配料表中标明复合配料的名称,再在其后加括号,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列出原  始配料。当复合配料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已有规定名称,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  量的25%时,则不必将原始配料标出,但其中的食品添加剂必须标出。  5.2.2 各种配料必须按5.1条的规定使用具体名称。食品添加剂必须使用GB 2760规定  的产品名称或种类名称。  5.2.3 当加工过程中所用的原料已改变为其他成分时(指发酵产品,如酒、酱油、醋等),  为了表明产品的本质属性,可用“原料”或“原料与配料”代替“配料”,并按5.2.1.2  条的规定标注。  5.3 净含量及固形物含量  5.3.1 必须标明容器中食品的净含量,按以下方式标明:  a. 液态食品,用体积;  b. 固态食品,用质量;  c. 半固态食品,用质量或体积。  5.3.2 容器中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除标明净含量外,还必须标明该食品的固  形物含量,用质量或百分数表示。  5.3.3 同一容器中如果含有互相独立且品质相同、形态相近的几件食品时,在标明净  含量的同时还必须标明食品的数量。  5.4 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  必须标明食品制造、包装、分装或销售单位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5.5 日期标志和贮藏指南  5.5.1 必须标明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或/和保存期。  5.5.1.1 日期的标注顺序为年、月、日。  5.5.1.2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之一标明保质期或保存期:  a.“最好在……之前食用”,或“最好在……之前饮用”(用于保质期);  “……之前食用最佳”,或“……之前饮用最佳”(用于保质期); “……之前食用”,或“……之前饮用”(用于保存期)。      b.“保质期至……”;  “保存期至……”;  c.“保质期……个月”。  “保存期……个月”。  5.5.2 如果食品的保质期或保存期与贮藏条件有关,必须标明食品的贮藏方法。  5.6 质量(品质)等级  产品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已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食品,  必须标明食品的质量等级。  5.7 产品标准号  必须标明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代号和顺序号。  5.8 特殊标注内容  5.8.1 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食品,必须在食品名称附近标明“辐照食  品”。  5.8.2 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任何配料,必须在配料表中加以说明。  6 允许免除标注内容  6.1 当容器的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cm2时,除香辛料和食品添加剂外,可免除 5.2  和5.5~5.7条的内容。  6.2 产品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已明确规定保质期或保存期在18个月以上  GB 7718—94  的食品,可以免除保质期或保存期。  6.3 进口食品可以免除原制造者的名称、地址和产品标准号。  7 推荐标注内容  7.1 批号  由食品的生产或分装单位自行确定方法,标明食品的生产(分装)批号。  7.2 食用方法  为保证食品的正确食用,可以在标签上标明容器的开启方法、食用方法、每  日推荐摄入量、烹调再制方法等对消费者有帮助的说明。必要时可以在标签之外  单独附加说明。  7.3 热量和营养素  可以按GB 13432的规定,标明热量和营养素的含量。  8 基本要求  8.1 食品标签不得与包装容器分开。  8.2 食品标签的一切内容,不得在流通环节中变得模糊甚至脱落;必须保证消费  者购买和食用时醒目、易于辨认和识读。  8.3 食品标签的一切内容,必须清晰、简要、醒目。文字、符号、图形应直观、  易懂,背景和底色应采用对比色。  8.4 食品名称必须在标签的醒目位置。食品名称和净含量应排在同一视野内。  8.5 食品标签所用文字必须是规范的汉字。  8.5.1 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但必须拼写正确,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  8.5.2 可以同时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或外文,但必须与汉字有严密的对应关系,外文  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  8.6 食品标签所用的计量单位必须以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为准,如:  质量单位:g或克,kg或千克;     体积单位:mL、ml或毫升, L或或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