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合蛋白饮料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复合蛋白饮料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植物果仁(如大豆、花生仁、杏仁、核桃仁等)、生活饮用水为主要原料,与奶粉、蜂蜜、白砂糖、甜蜜素、苯甲酸钠、乳化剂(酪蛋白酸钠、卡拉胶、羧甲基纤维素钠)、稳定剂(微晶纤维素、单甘油脂肪酸酯)、酸度调节剂(柠檬酸、柠檬酸钠、碳酸氢钠)、水分保持剂(乳酸钾、乳酸钠、三聚磷酸钠)、抗氧化剂(D-异抗坏血酸钠)、食用香精等辅料, 经磨浆、采用加工助剂乳化硅油消泡处理、调配后,再经高温杀菌制成的复合蛋白饮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17 白砂糖
GB 1352 大豆
GB/T 1553 花生仁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T 4789.2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检验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29 食品中山梨酸、苯甲酸的测定
GB/T 5009.48 蒸馏酒与配制酒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5009.87 食品中磷的测定
GB/T 5009.97 食品中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的测定
GB/T 5009.183 植物蛋白饮料中脲酶的定性测定
Q/DDL 0001S—2012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2695 饮料企业良好生产规范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监总局75号令(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要求
3.1 原辅材料
花生仁应符合GB/T 1553的规定,大豆应符合GB 1352的规定,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
的规定,白砂糖应符合GB 317的规定。其他辅料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
3.2 感官要求(见表1)
表1
项 目 要 求
色 泽 呈现该品种产品应有的正常颜色,均匀一致
滋味、气味 具有该品种固有的香气与滋味,无异味
组织形态 呈均匀乳浊液态,久置后允许有少量沉淀,但经摇匀后仍呈原有的均匀状态
杂 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见表2)
表2
项 目 指 标
蛋白质, g/100mL ≥0.6
总砷(以As计), mg/L ≤0.2
铅(Pb), mg/L ≤0.3
氰化物a(以HCN计),mg/L ≤0.05
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 g/kg ≤0.65
三聚磷酸钠,g/kg ≤5.0
Q/DDL 0001S—2012
表2续
项 目 指 标
苯甲酸钠(以苯甲酸计),g/kg ≤1.0
脲酶试验b 阴性
注:a. 氰化物的测定仅限于以杏仁为原料的饮料;
b. 脲酶试验仅限于以大豆为原料的饮料
3.4 微生物指标(见表3)
表3
项 目 指 标
菌落总数,CFU/mL ≤100
大肠菌群,MPN/100mL ≤3
霉菌和酵母,CFU/mL ≤20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不得检出
3.5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3.6 食品添加剂
3.6.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
3.6.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添加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3.7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2695的规定。
4 试验方法
4.1 感官检验
按感官品评法进行。
4.2 理化检验
4.2.1 蛋白质的测定按GB 5009.5规定的方法进行。
4.2.2 总砷的测定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进行。
Q/DDL 0001S—2012
4.2.3 铅的测定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进行。
4.2.4 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的测定按GB/T 5009.97规定的方法进行。
4.2.5 苯甲酸的测定按GB/T 5009.29规定的方法进行。
4.2.6 三聚磷酸钠的测定按GB/T 5009.87规定的方法进行。
4.2.7 氰化物的测定按GB/T 5009.48规定的方法进行。
4.2.8 脲酶试验按GB/T 5009.183规定的方法进行。
4.3 微生物检验
按GB/T 4789.21规定的方法进行。
4.4 净含量检验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
以同批原料同一班次生产的且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
5.2 抽样
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10瓶样品,其中5瓶作检验样品,另5瓶作备检样品。
5.3 检验
5.3.1 出厂检验
5.3.1.1 产品出厂前应逐批进行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后并附产品合格证方可出厂。
5.3.1.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净含量、蛋白质、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
5.3.2 型式检验
5.3.2.1 型式检验应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鉴定投产时;
b) 主要原料产地或生产工艺发生较大改变时;
c)连续停产3个月后恢复生产时;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国家质检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Q/DDL 0001S—2012
5.3.2.2 型式检验项目应包括本标准3.2~3.6的所有要求。
5.4 判定
当出厂检验或型式检验的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当出现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项目时,应对备检样品进行不合格项的复验。判定结果应以复验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得进行复验。
6 包装、标志、运输、贮存
6.1 包装
产品应采用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包装材料进行包装。包装封口应严密,不得泄漏。
6.2 标志
产品包装物上应有明显标志。食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
6.3 运输
6.3.1 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卫生,产品不得与有害、有毒、有腐蚀性的物品混合装运。运
输过程中防止曝晒、雨淋。
6.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
6.4 贮存
产品应存放在清洁卫生、阴凉、干燥的库房中,严禁靠近热源。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的物品同库贮存。
6.5 保质期
在遵照本标准规定的存放条件下,保质期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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