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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料标准

植物饮料的标准怎么写?

未知 2013-09-18 13:21 饮料标准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植物蛋白饮料卫生标准 GB 16322-1996 Hygienic standards of vegetable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植物蛋白饮料卫生标准 GB 16322-1996
  Hygienic standards of vegetable protein drinking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植物蛋白饮料的卫生要求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以植物果仁、果肉及大豆为原料(如大豆,花生,杏仁,核桃仁,椰子等)经加工、调配后,再经高压杀菌或无菌包装制得的乳状饮料。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2760-86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4789.2-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689.3-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4789.4-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5-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 4789.10-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1-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溶血性链球菌检验
  GB 4789.15-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菌总数测定

  GB 4789.26-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罐头食品商业无菌的检验
  GB 5009.11-85 食品中总砷的测定方法
  GB 5009.5-85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方法
  GB 5009.12-85 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
  GB 5009.13-85 食品中铜的测定方法
  GB 5009.48-85 蒸馏酒与配制酒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3 卫生要求
  3.1 感官指标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香气、滋味,不得有异味、异臭以及肉眼可见杂质。可允许有少量脂肪上浮及蛋白质沉淀。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1996-06-19批准 1996-09-01实施 GB 16322-1996
  3.2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砷(以AS计),mg/L ≤ 0.2
  铅(以Pb计),mg/L ≤ 0.3
  铜(以Cu计),mg/L ≤ 5.0

  蛋白质(%) ≥ 0.5
  氰化物(以杏仁等为原料),mg/L ≤ 0.05
  脲酶试验(以大豆为原料) 阴性
  食品添加剂 按GB 2760规定

  3.3 微生物指标 罐装植物蛋白饮料微生物指标应符合商业无菌,其他包装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菌落总数(个/mL) ≤ 100
  大肠菌群(个/100mL) ≤ 3
  致病菌(系指肠道致病菌和致病性球菌) 不得检出
  霉菌,酵母(个/mL) ≤ 20

  4 检验方法
  4.1 感官检验
  4.1.1 色泽与杂质:取50mL混合均匀的被测样品于洁净的样品杯(或100mL小烧杯)中,置于明亮处,用肉眼观察其色泽和可见杂质。
  4.1.2 香气与滋味:打开包装立即嗅其香味,品尝滋味。
  4.2 理化检验
  4.2.1 砷按GB 5009.11规定执行。

  4.2.2 铅按GB 5009.12规定执行。
  4.2.3 铜按GB 5009.13规定执行。
  4.2.4 蛋白质按GB 5009.5规定执行。
  4.2.5 氰化物按GB 5009.48规定执行。
  4.2.6 脲酶试验按附录A(标准的附录)执行。

  4.3 微生物检验
  4.3.1 菌落总数按GB 4789.2规定执行。
  4.3.2 大肠菌群按GB 4789.3规定执行。 GB 16322-1996
  4.3.3 沙门氏菌按GB 4789.4规定执行。
  4.3.4 志贺氏菌按GB 4789.5规定执行。

  4.3.5 葡萄球菌按GB 4789.10规定执行。
  4.3.6 溶血性链球菌按GB 4789.11规定执行。
  4.3.7 霉菌、酵母菌按GB 4789.15 规定执行。
  4.3.8 商业无菌按GB 4789.26规定执行 GB 16322-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