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
6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
3月29日,福建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福建省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从6月1日起施行。据了解,这是全国首个地方性茶产业发展法规。业内表示,目前茶产业发展中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法律法规予以规范。制定该项法规,对推动福建省从茶叶大省向茶叶强省迈进具有重要意义。
奖励
《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适宜在本省推广使用的茶叶生产、加工机械产品,列入本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对购买列入目录的机械产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贴。
对茶产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茶叶加工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推行清洁化、标准化集中加工区建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为了解决茶产业发展中的资金问题,《条例》鼓励金融机构开发、创新适合茶产业发展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增加对茶产业项目的信贷投入;鼓励茶叶企业依法利用资本市场筹集社会资金;省政府和茶叶主产区市、县(区)政府应当安排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山地茶园权利人以林权作为抵押进行贷款。
处罚
《条例》规定,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茶业)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茶叶产品给予没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求刑事责任。
茶叶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茶叶生产记录,或者伪造茶叶生产记录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两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茶叶经营企业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销售不符合茶叶质量安全标准的茶叶产品,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没收不合格茶叶产品;不合格茶叶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