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外因素不能左右“金骏眉”商标归属 2012-05-29
法外因素不能左右“金骏眉”商标归属 2012-05-29
近来网络上有对“金骏眉”商标归属问题的探讨文章出现,作为中国茶叶神话的“金骏眉”商标,有不同理论观点的主张亦属正常,但有些文章却武断性地推论“金骏眉”是“茶叶品种”,“金骏眉”商标“应该归属原产地村民集体所有”,在外行人看来这样的文章也有一些事实根据,但从法律的准绳来衡量,这种观点也就如同“金骏眉”市场一片混杂一样,是一种以法外因素作为理由的非专业观点。
“品种”之说是空穴来风
从网络上的文章来看,把“金骏眉”商标说成“是一种红茶品种”,是主张“金骏眉商标归属桐木关全体村民”的“理论基础”,甚至还有人把这种凭空想象的观点冠上“众所周知”。事实上,中国茶叶品种中是否具有“金骏眉”存在,武夷山的茶农和学术界都很清楚,如果“金骏眉”是茶叶品种,那么在所谓的“北京张、阎两位客人”到武夷山之前,以及在“正山堂”生产“金骏眉”之前,中国的任何有关植物的书籍中和武夷山的历史记载中,都没有这种“金骏眉”茶叶品种的存在,“品种”之说显然是无稽之谈。
“集体智慧”之说是概念的错误
有观点认为“金骏眉”不是正山堂独创的工艺<事实上正山堂的金骏眉具有独创性工艺标准,在已出版的《中国名茶--元正金骏眉》一书中就明确了金骏眉的工艺标准具有独创性>,这种主张看起来有些事实依据,而从法律上看则是把“技术”与“商标”混为一谈;网络文章提到的“北京客人”拿出的《骏眉令》,它的实质不是商标注册的建议书,而是一种具有市场需求的产品生产建议书,这样的建议与商标权的归属在法律上没有任何关系。有些文章认为《骏眉令》就是对“骏眉”“进行市场推广”,事实上除了少数村民获得《骏眉令》之外,《骏眉令》也无从谈及“推广”;从商标注册的法律规定上讲,“骏眉”与“金骏眉”也不是同一个概念的东西,正山堂的申请注册不构成任何侵权。有网络作者还指出“制作金骏眉的原料源于正山小种”<该文前面又表示金骏眉是正山小种茶叶的顶级品种>,究竟“金骏眉”是茶叶品种还是商标的问题,可见作者还是拿捏不定的。文章还认为“金骏眉”的制作工艺没有独到之处,只是“源于正山小种工艺的微创新”,这就体现出作者在“技术”与“商标”法律意义上的混淆。
退一万步讲,《骏眉令》是在“做出四两金骏眉茶叶”之后由“北京的张、阎两位客人”撰写,而那“四两金骏眉茶叶”本身就在正山堂茶业公司生产的,尽管有多名制茶师傅参与制作,但这些师傅当时都是正山堂茶业公司的员工,“北京的客人”当时也是住在正山堂茶叶公司的客人,“集体智慧”之说把“金骏眉”与正山堂分离开来进行叙述,忽略了对正山堂有利的事实,这是有失公允的。
“金骏眉商标不能归属一家企业”是法盲的观点
无论国内与国际对商标的权利归属都是谁注册谁拥有,“金骏眉”商标在中国茶叶行业被广为侵权,不仅武夷山很多茶企在使用“金骏眉”商标,甚至整个福建省各茶叶产区都有茶叶企业在使用“金骏眉”商标,有些人从这种市场现状来看问题,认为法不责众是好事,认为“金骏眉”商标一旦成为一家企业的商标,别的企业就不能使用而造成更多产品销售受阻。如果这种观点在中国得到法律的认可,那么我们的法制建设就受到动摇。同时,如果大家可以轻易使用别人的商标,那么谁的商标也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对所有企业来说,这都是不愿看到的局面。当然,相信我们的商标主管部门也不会因为“金骏眉”的广泛侵权事实存在,就认定为侵权行为合法。
据上所述,在“金骏眉”商标问题上,笔者认为政府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理当在法律上和政策上给合法企业旗帜鲜明的支持,据笔者了解,正山堂茶业公司是武夷山茶叶行业的龙头企业,其上年度缴纳税收达八百多万元,位列武夷山茶叶行业第二位,该公司的纳税额比武夷山其他所有生产红茶企业的纳税额总和还多,这样的龙头企业才是能够带动以小薇企业为主体的中国茶叶行业健康发展的企业。(作者: 许孙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