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粮食局部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局
2014年5月份以来,国家有关部门加大了各品种政策性粮食竞价销售力度,成交数量明显增加,销售出库工作总体进展顺利。但受成交库点相对集中、商务纠纷、市场变化以及异常天气等因素影响,部分库点出库进度慢、合同履约不理想,甚至出现故意拖延出库的情况。为进一步做好政策性粮食竞价销售和出库管理工作,力争快出库多腾仓,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理安排竞价销售库点
中储粮总公司要统筹考虑,合理安排竞价销售和跨省移库的库点。在安排竞价销售库点时,要优先安排交通便利、便于成交地区的粮食,并适当增加竞价销售库点(包括直属库和代储库),均衡安排销售批次,避免同一承储库点粮食集中成交,减轻其出库数量过大的压力。要协调好人力、运力,尽可能避免储备轮换、跨省移库、竞价销售等粮食出库在同一库点或铁路站点叠加。
二、及时准确公布销售标的
中储粮总公司要督促各有关分公司根据承储库点的实际出库能力,合理确定标的,单仓销售计划安排不得超过规定的最大限量。标的应包括承储库名单、所卖粮食的实际存储地点、品种、数量、生产年限、所在货位收购等级和近期混合扦样检验情况(包括等级、水分、杂质等指标),以及存储库点正常日出库能力、运输方式(公路、铁路、水路)、是否具备大型运输车辆(40吨以上)装车计量能力、有无铁路专用线等情况。相关粮食批发市场要加强与中储粮有关分公司的沟通协商,根据销售成交情况,及时反馈销售标的调整意见,确保提供的销售标的有利于成交、有利于出库。
中储粮总公司要严格按销售计划规定的时限将销售标的提供给粮食批发市场,批发市场必须在交易会前一个工作日的中午之前,将交易清单在网站对外公示,以方便用粮企业参与竞买。粮食批发市场公示的交易清单,等级只显示混合扦样等级,销售底价仍按收购等级加权平均确定。
三、认真履行出库义务
买卖双方要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暂行办法》(发改经贸〔2012〕1520号),切实履行出库义务,做好出库工作。买方自成交之日起可到卖方承储库查验货物,承储库在与交易市场核实交易合同后,应予以配合,不得强行要求买方出具《出库通知单》后才允许查验货物。承储库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出库费用标准,不得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不得违规向买方收取其他任何费用。要严格按购销合同规定的品种、数量、质量、交货时间出库,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阻挠出库。买方要诚实守信,自愿承担市场风险,及时交付货款。成交标的不超过500吨的企业要尽量一次性付清货款,及时履约,抓紧验货出库。
交易细则规定在库内交货的汽车(船)板前费用30元/吨,由买方负担。对直属库代承储库收取的,要及时足额拨付给承储库,避免承储库因费用不到位影响正常出库。
四、严格执行粮食质量国家标准
承储库必须向买方提供与公示交易清单一致的、由有资质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以及承储库出具的1个月内水分检验结果。出库粮食质量以实际出库检验结果为准,其中1个月内水分含量变化应不超过0.5个百分点。同时,要按照《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 》(国粮发〔2010〕178号)第4.2.1、4.2.2等条款规定进行增扣量,其中水分含量低于标准规定指标2.5个百分点及以上时,不再增量。对混合扦样等级与收购入库等级不符的,应查明原因,必要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储库负担。
五、妥善处理商务纠纷
各有关粮食批发市场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暂行办法》及交易细则有关规定,做好各种商务纠纷的协调处理工作,努力降低解约、违约率。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协调出库纠纷,并按照职权范围及时作出买方或卖方违约等处理决定,不得擅自延长出库时间。对于买方故意歪曲事实、弄虚作假、诬告陷害、严重违背诚信行为的,经查实后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告、取消交易资格等处罚。
中储粮总公司及有关分公司要切实履行出库监管责任,认真执行出库监管员制度。出库监管员要对粮食出库进行全程跟踪,及时处理各类出库纠纷,督促承储企业及时出库,不得推诿、拖延处理出库纠纷问题。同时要认真做好销售出库进度统计工作,及时上报出库情况,中储粮总公司每周一要将上周分地区粮食出库进度报国家粮食局(调控司)。
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全力督促落实辖区内粮食促销腾库有关政策。要会同中储粮分公司等有关单位督促辖区内承储库,严格按照《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暂行办法》及时组织粮食出库。要严肃查处设置障碍阻挠拖延出库,额外收取费用,出库过程中掺沙、掺水、掺杂使假,以及超标准扣水、扣杂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从严从重处罚,并将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名单进行失信惩戒,限制从事政策性业务。各地要及时将查处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违规违纪企业情况进行通报。
政策性粮食竞价销售出库工作责任重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大局出发,讲政治、敢担当,严格落实责任,加大工作力度,确保成交粮食及时顺畅出库,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