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转基因食品标识标准不与国际接轨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规定:国内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由生产、分装者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可后方可使用,并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报农业部备案。
该办法还提到,对于违反关于转基因标识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笔者致电农业部,希望了解该条款的落实情况和执行效果,但截至发稿,对方仍未给出任何回应。
对此,刘俊海教授指出:“保护消费者权利并不是农业部门的主要职能,但法规明确规定的责任不能束之高阁。农业部门应当提高执行力,旗帜鲜明地在保障消费者权利方面有所作为。如果标签识别制度落实得不好,就是对侵害消费者权利行为的纵容”。
今年5月7日,北京市质监局发布通知,要求食品企业确保所有使用的食品标签真实、合法,其中特别提到“属于转基因食品或者含法定转基因原料的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中文说明”。
对于食品转基因标识真实性、合法性的监管问题,北京市质监局一名郭姓工作人员解释称,转基因属于农业部门的监管范围,但对商品标签进行监督核查确实也是质监部门的职责。“质监部门会对上市商品标识的真实性进行例行检查,但没有组织过针对食品转基因标识的专项检查。”对于记者询问“是否有企业因未按规定标示,或虚假标识转基因相关内容而受到处罚”,该工作人员未正面回答。
法规本身的缺漏同样不容忽视。《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中,对于最终产品含转基因成分、不含转基因成分的直接加工品和加工制成品,分别作出了详细的标识用语规定。目录中,大豆油、番茄酱等加工制品在列。但该法规并未申明,目录中5大类17种农产品的其他深加工制品是否都需要标注。
这份10多年来从未更新升级的“第一批”目录本身,亦被多名专家质疑“严重滞后”。笔者发现,已获批在广东省商业化种植的转基因木瓜,就未被加入目录之中。
此外,在我国,凡食品生产过程使用过转基因原料的,无论转基因成分在最终产品中残留多少,都被规定在销售时标识,这被称作“定性标识”、“来源标识”。
据了解,世界各国对食品转基因标识的规定不尽相同。美国对转基因食品不做强制标识要求;而大部分国家的做法是,为食物中的转基因成分残存设定一个阈值,超过一定比例才需要标识,这被称作“定量标识”、“成分标识”。
在日本,转基因成分超过5%的食品需要标识;在韩国,这个比例为3%;欧盟为0.9%。
俞江丽认为,“我国的转基因标识标准是全世界最严格的,但这种"零允许"标准既不科学,也不与国际接轨。在实际操作中,给监管带来了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