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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亚峰牌”腐竹案宣判 销售者被判六年

大众网 2015-12-02 13:55 食品
自2013年9月起,石某某借用菏泽某公司营业执照、税务证、食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包装成亚峰牌、莲城牌等产品

 

     自2013年9月起,石某某借用菏泽某公司营业执照、税务证、食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包装成“亚峰”牌、“莲城”牌等产品,在北京销售被查处含有吊白块后,让朱某某把剩余的腐竹销售在菏泽销售腐竹,近3个月的时间销售额达40余万。近日,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朱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石某某另案处理。

    大众网记者了解到,2013年9月起,朱某某到石某某在菏泽市广州路菏泽经济开发区某食品有限公司承租的车间内负责腐竹烘干工作,并负责财务记账、登记销售记录,后帮助石某某所生产的成品腐竹是借用菏泽某公司营业执照、税务证、食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包装成“亚峰”牌、“莲城”牌等产品销售。2014年5月,因石某某销售到北京的腐竹被检出非食用物质硼砂、甲醛次硫酸氢钠(俗称吊白块),石某某停止生产腐竹,并将剩余未销售的腐竹存放于菏泽经济开发区岳程办事处常屯行政村一民房内。

    2014年5月27日,石某某告知朱某某所生产的腐竹被查出不合格,石某某让朱某某把剩余的腐竹销售完毕,朱某某同意帮助石某某销售腐竹。

    2014年8月14日,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联合菏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菏泽市食药环支队依法对朱某某销售的腐竹存放处进行现场检查,并依法扣押其记账本、销售收据、考勤表,商标为“亚峰”、“莲城”、“宇丰”、“杜氏”等品牌、散装和未包装的成品腐竹共计一千余斤等物品。经鉴定,2013年9月至2014年5月26日,销售金额为1030065.52元;自2014年5月27日至2014年8月14日间,销售金额为448674.91元。

    一审认为,朱某某明知他人生产销售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仍予以销售,且销售数额达448674.91元,其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判决朱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宣判后,朱某某以自己主观上不知道该食品掺加有毒、有害成份,不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为由提出上诉。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认定朱某某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纠正,且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遂改判朱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