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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同案情同一法院却做出不同判决 茶叶算不算食品?

2007-06-19 09:01 相关行业
“茶叶到底算不算食品?”这个常识性问题把赵先生难住了。他从郑州市金水区法院领回来的两份民事判决书结论相反,一起案件的法官认定茶叶是食品,另一起案件的法官认为茶叶不是食品。

  昨天下午,郑州市民赵先生找到记者,他想请今报读者帮他评评理,到底哪个对哪个错。

  第一份判决书:茶叶是食品,赵先生官司赢了

  今年5月29日,赵先生从金水区法院领回第一份判决书,编号是“(2007)金民一初字第669号”。

  法院查明事实是:去年10月28日,赵先生在某商场以25.2元购买了信阳毛尖一盒。在茶叶盒外包装上,印有“抗癌防衰、消炎杀菌”的功效。赵先生认为该产品为食品批号,却宣传功效,已构成欺诈,要求双倍赔偿,共计50.4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的真实信息,不得发布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商场在其所销售商品包装上宣传有“抗癌防衰、消炎杀菌”的功效,这与国家工商总局的《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7条“食品广告不得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不得直接或间接宣传治疗作用,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的规定相违背,属虚假宣传行为,构成欺诈。故判令商场双倍赔偿。

  第二份判决书:茶叶不是食品,赵先生官司输了

  今年6月14日,同样从金水区法院,赵先生又领回了第二份判决书,编号是“(2007)金民一初字第145号”。

  这次,法院查明事实是:去年2月24日,赵先生在郑州某公司以36元购买了茶叶一罐。商品包装上有“清心明目、生津止渴、消暑清热、延年益寿”等功效字样。赵先生诉至法院,以违反《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为由要求双倍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赵先生不能证明对方存在欺诈行为。首先,茶叶不属于食品范畴,他依据《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主张认定对方有欺诈行为,法律依据不足;其次,在中国传统文化中,饮茶有益健康是众所周知的常识,被告出售商品的包装上印有清心明目、延年益寿等词语虽然夸张,但不足以认定对消费者构成欺诈,故驳回起诉。

  赵先生糊涂了:“茶叶为啥不是食品?”

  “同样是状告茶叶公司虚假宣传,同一法院的两个法官结论恰恰相反,这差别咋恁大?你说我该相信谁?”昨天下午,赵先生说,茶叶不是食品,难道还会是药品和保健品吗?

  据赵先生说,他在市场上调查发现,茶叶明明是食品批号,商家却胡乱宣传其功效,违反了《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这是在忽悠广大消费者,所以他才到法院起诉,不料居然出现了大笑话。

  那么,茶叶到底是不是食品呢?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律师认为,茶叶当然属于食品范畴。此外,农业部还专门制定了《无公害食品茶叶生产技术规范》,该规范第一段明确指出“本标准适用于无公害食品茶叶的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