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五项制度强化猪肉市场监管
2007-07-12 1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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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张晓松)近期,全国部分城市猪肉价格再次出现波动,广大群众普遍关注。针对这一情况,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日前专门出台以下五项制度,进一步强化对猪肉市场的监管,稳定市场、稳定人心:
--猪肉经营实行市场主体准入制度。所有经营猪肉的市场、集市、超市、商场等经营场所及从事猪肉批发和零售的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应当在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许可、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后,方可经营。
--猪肉经营实行“协议准入”制度。从事猪肉销售的市场、集市、超市、商场等经营场所,要与生猪定点屠宰加工企业签订协议,落实“场厂挂钩”和“场地挂钩”制度,保证从合法规范的定点屠宰加工企业进货,严禁经营其他渠道的猪肉。
--猪肉经营实行“强制退出”制度。凡市场上发现销售其他渠道的猪肉、注水肉、有病有害猪肉、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猪肉以及其他不合格猪肉的,要立即退市或强制退出,并责令经营者进行整改。
--猪肉经营实行亮证亮照和“挂牌经营”制度。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从业人员健康证等。进一步落实“挂牌经营”制度,经营者应当在公示牌中如实标明猪肉的产地来源、定点屠宰厂名称、进货时间、价格等相关信息。
--落实市场开办者猪肉质量第一责任人责任制度。市场开办者应与场内经营者签订书面责任书,对经营者加强管理和教育,提高责任意识;与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订质量保证书,强化其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加强猪肉市场管理。
据工商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前不久,工商总局曾先后下发两个关于做好猪肉市场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对加强猪肉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稳定提出了具体措施。这次又出台五项制度,旨在结合近期各地猪肉市场监管情况,进一步明确和完善相关监管措施。
这位负责人指出,目前各项措施已经明确,各项制度日趋完善,现在的关键是强化落实。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健全完善领导责任制、辖区责任制和岗位工作责任制,对工作失职渎职、监管不到位、执法不作为等行为,要追究有关责任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猪肉经营实行市场主体准入制度。所有经营猪肉的市场、集市、超市、商场等经营场所及从事猪肉批发和零售的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应当在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许可、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后,方可经营。
--猪肉经营实行“协议准入”制度。从事猪肉销售的市场、集市、超市、商场等经营场所,要与生猪定点屠宰加工企业签订协议,落实“场厂挂钩”和“场地挂钩”制度,保证从合法规范的定点屠宰加工企业进货,严禁经营其他渠道的猪肉。
--猪肉经营实行“强制退出”制度。凡市场上发现销售其他渠道的猪肉、注水肉、有病有害猪肉、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猪肉以及其他不合格猪肉的,要立即退市或强制退出,并责令经营者进行整改。
--猪肉经营实行亮证亮照和“挂牌经营”制度。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从业人员健康证等。进一步落实“挂牌经营”制度,经营者应当在公示牌中如实标明猪肉的产地来源、定点屠宰厂名称、进货时间、价格等相关信息。
--落实市场开办者猪肉质量第一责任人责任制度。市场开办者应与场内经营者签订书面责任书,对经营者加强管理和教育,提高责任意识;与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订质量保证书,强化其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加强猪肉市场管理。
据工商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前不久,工商总局曾先后下发两个关于做好猪肉市场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对加强猪肉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稳定提出了具体措施。这次又出台五项制度,旨在结合近期各地猪肉市场监管情况,进一步明确和完善相关监管措施。
这位负责人指出,目前各项措施已经明确,各项制度日趋完善,现在的关键是强化落实。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健全完善领导责任制、辖区责任制和岗位工作责任制,对工作失职渎职、监管不到位、执法不作为等行为,要追究有关责任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