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能证实已提请国际仲裁 娃哈哈称将积极应诉
2007-06-01 1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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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能娃哈哈纠纷果不愧对“经典案例”的称号,一纸8项国际仲裁申请由达能亚洲作为外方股东提起,诉被申请方———娃哈哈集团等4家公司以及娃哈哈集团董事长宗庆后,违背相关《合资合同》中的非竞争条款,从事了“与合营公司业务产生竞争的生产或经营活动”。
至此,达能于5月9日公布的启动“相关程序”终于揭开神秘面纱。昨天(5月31日),记者从达能方面证实该仲裁申请书确实已经于9日递交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而娃哈哈集团发言人单启宁则表示,娃哈哈将积极应诉国际仲裁。单启宁没有对仲裁结果做任何预测,仅称“一切以事实说话。”
一位熟知娃哈哈集团与达能合作过程的业内人士则透露,随着时间的推移,还将有更多关于达能与娃哈哈合作真相的细节浮出水面。而法律专家称,在中外资合作中,关于非竞争条款的不平等约定多有存在,而为了招商引资业绩,双方及地方政府在明知条款内容的情况下组织签约,并在后期引起纠纷的案例已有出现。
非竞争条款
其实,早在达能与娃哈哈的合资合同被公开后,就有业内人士推测纠纷走向之一就是国际仲裁。
一位了解合资合同的人士告诉记者,在娃哈哈与达能签定合资合同时,即写明“若双方发生纠纷不能解决,将以仲裁方式解决,规定机构为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
而目前发生在达能与娃哈哈之间的纠纷,刚好符合这一条款。相关人士透露,根据合同规定,为了维护合营公司的利益,中外双方各有需要履行的义务。中方的义务是“不从事任何与合营公司的业务产生竞争的生产或经营活动”。而对外的义务,合同仅简单描述为“不损害合营公司利益”。
但在1996年签定合资合同前后,中外双方均有擦边动作:宗庆后带队娃哈哈集团,在多个非合资公司中使用娃哈哈品牌,被达能视为对合营企业市场利益的瓜分;而达能则通过控股乐百氏,参股光明等投资行为进一步扩大其在中国饮料市场的占有量,同样不同程度地违背了相关约定。
然而,一位从事外资并购业务的法律专家告诉记者,在中外合资合作的过程中,通过合资合同对中方的非竞争条款详细约定,而对外方责任却比较模糊地表述,却是非常普遍的现象。“外方进入一个市场的最终目标,就是占领市场份额。尽力并购在所难免。如果没有这条约定,外资就不进来了。”该律师表示。而更令人惊奇的是,这一约定多是在中方明确知晓本质的情况下签定的。
而当记者问及一位了解娃哈哈的市场人士是否该企业在签定合同时明确知道条款的真实意义,该人士没有正面回答,仅称“还将有更多关于达能与娃哈哈合作的真相浮出水面”。并表示,在地方政府盲目热衷招商引资的过程中,忽视本地企业的合法权益,甚至明知一些可能出现的市场风险,仅为一时合作成果的短视之举,在市场上非常普遍。“一些中小企业已经有了合作纠纷的众多案例,只是没有人关注。”
娃哈哈或被裁巨额赔偿
对于娃哈哈与达能国际仲裁的最终结果,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倪志刚律师称,主要依合同约定的解决办法处理,或解除合作,或由败诉方负责赔付。而知情人肯定地表示,达能提出的要求是赔付,而不解除合作。“但赔偿金额涉及商业机密,不方便透露。”
达能对娃哈哈提起国际仲裁的举动,即在意料之中,也在意料之外。此前,根据达能多次媒体见面会的表态,达能对娃哈哈违约行为的描述,集中在非合资企业对娃哈哈商标的使用上。但是,根据国家商标局相关人士的解释,在涉及独立第三方(即非合资公司)的情况下,娃哈哈商标归属很可能以国家商标局备案的简易文本为准。而当年为了规避国家商标局对民族品牌的保护举措,达能与娃哈哈私下签定了另一份有专属条款的商标使用合同。
“如果达能咬住商标使用权不放,那么达能将非常被动。”相关法律专家称。有着丰富国际投资经验的达能集团再次体现了其国际化视野。“按照合资合同的描述,在‘非竞争条款’方面,娃哈哈集团等被申请方被仲裁为违约的可能性很大。”
专家表示,国际仲裁的结果同样具有法律效用,仲裁的执行将移交回本地司法部门。在娃哈哈与达能的纠纷案例中,国际仲裁的执行方很可能是杭州中院。除非仲裁过程有严重的违反程序的地方,否则当地法院将按仲裁结果执行。(于兵兵)
至此,达能于5月9日公布的启动“相关程序”终于揭开神秘面纱。昨天(5月31日),记者从达能方面证实该仲裁申请书确实已经于9日递交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而娃哈哈集团发言人单启宁则表示,娃哈哈将积极应诉国际仲裁。单启宁没有对仲裁结果做任何预测,仅称“一切以事实说话。”
一位熟知娃哈哈集团与达能合作过程的业内人士则透露,随着时间的推移,还将有更多关于达能与娃哈哈合作真相的细节浮出水面。而法律专家称,在中外资合作中,关于非竞争条款的不平等约定多有存在,而为了招商引资业绩,双方及地方政府在明知条款内容的情况下组织签约,并在后期引起纠纷的案例已有出现。
非竞争条款
其实,早在达能与娃哈哈的合资合同被公开后,就有业内人士推测纠纷走向之一就是国际仲裁。
一位了解合资合同的人士告诉记者,在娃哈哈与达能签定合资合同时,即写明“若双方发生纠纷不能解决,将以仲裁方式解决,规定机构为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
而目前发生在达能与娃哈哈之间的纠纷,刚好符合这一条款。相关人士透露,根据合同规定,为了维护合营公司的利益,中外双方各有需要履行的义务。中方的义务是“不从事任何与合营公司的业务产生竞争的生产或经营活动”。而对外的义务,合同仅简单描述为“不损害合营公司利益”。
但在1996年签定合资合同前后,中外双方均有擦边动作:宗庆后带队娃哈哈集团,在多个非合资公司中使用娃哈哈品牌,被达能视为对合营企业市场利益的瓜分;而达能则通过控股乐百氏,参股光明等投资行为进一步扩大其在中国饮料市场的占有量,同样不同程度地违背了相关约定。
然而,一位从事外资并购业务的法律专家告诉记者,在中外合资合作的过程中,通过合资合同对中方的非竞争条款详细约定,而对外方责任却比较模糊地表述,却是非常普遍的现象。“外方进入一个市场的最终目标,就是占领市场份额。尽力并购在所难免。如果没有这条约定,外资就不进来了。”该律师表示。而更令人惊奇的是,这一约定多是在中方明确知晓本质的情况下签定的。
而当记者问及一位了解娃哈哈的市场人士是否该企业在签定合同时明确知道条款的真实意义,该人士没有正面回答,仅称“还将有更多关于达能与娃哈哈合作的真相浮出水面”。并表示,在地方政府盲目热衷招商引资的过程中,忽视本地企业的合法权益,甚至明知一些可能出现的市场风险,仅为一时合作成果的短视之举,在市场上非常普遍。“一些中小企业已经有了合作纠纷的众多案例,只是没有人关注。”
娃哈哈或被裁巨额赔偿
对于娃哈哈与达能国际仲裁的最终结果,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倪志刚律师称,主要依合同约定的解决办法处理,或解除合作,或由败诉方负责赔付。而知情人肯定地表示,达能提出的要求是赔付,而不解除合作。“但赔偿金额涉及商业机密,不方便透露。”
达能对娃哈哈提起国际仲裁的举动,即在意料之中,也在意料之外。此前,根据达能多次媒体见面会的表态,达能对娃哈哈违约行为的描述,集中在非合资企业对娃哈哈商标的使用上。但是,根据国家商标局相关人士的解释,在涉及独立第三方(即非合资公司)的情况下,娃哈哈商标归属很可能以国家商标局备案的简易文本为准。而当年为了规避国家商标局对民族品牌的保护举措,达能与娃哈哈私下签定了另一份有专属条款的商标使用合同。
“如果达能咬住商标使用权不放,那么达能将非常被动。”相关法律专家称。有着丰富国际投资经验的达能集团再次体现了其国际化视野。“按照合资合同的描述,在‘非竞争条款’方面,娃哈哈集团等被申请方被仲裁为违约的可能性很大。”
专家表示,国际仲裁的结果同样具有法律效用,仲裁的执行将移交回本地司法部门。在娃哈哈与达能的纠纷案例中,国际仲裁的执行方很可能是杭州中院。除非仲裁过程有严重的违反程序的地方,否则当地法院将按仲裁结果执行。(于兵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