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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今年9月1日起出口食品须加检验检疫标志

2007-06-14 09:44 相关行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近日出台了《关于出口食品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的公告》,自2007年9月1日起,所有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出口食品在出口时必须在销售包装和运输包装上加施检验检疫标志。未加施检验检疫标志,或货证不符的,一律不准出口;同时运输包装还必须注明生产企业名称、卫生注册登记号、产品品名、生产批号和生产日期。检验检疫部门提醒广大出口食品生产卫生注册企业注意:生产加工时要严格把好食品的安全卫生质量关,经检验合格的食品在出口前必须按要求认真施加检验检疫标志,否则将影响其产品顺利出口。

要求加施标志的出口食品包括:水产品及其制品、畜禽、野生动物肉类及其制品、肠衣、蛋及蛋制品、食用动物油脂,以及其他动物源性食品。大米、杂粮(豆类)、蔬菜及其制品、面粉及粮食制品、酱腌制品、花生、茶叶、可可、咖啡豆、麦芽、啤酒花、籽仁、干(坚)果和炒货类、植物油、油籽、调味品、乳及乳制品、保健食品、酒、罐头、饮料、糖与糖果巧克力类、糕点饼干类、蜜饯、蜂产品、速冻小食品,食品添加剂。另外,运输包装如为筐,麻袋等无法加施的不要求加施,散装食品亦不要求加施。

来源:汕头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