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1月1日起查处28大类食品无证产销行为
12月28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出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全部28大类食品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而生产销售食品、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的行为进行检查,重点查处无证生产销售行为。
通知指出,执法检查工作的重点是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销售的企业。要通过查处无证生产销售行为,督促并帮助有一定基础的未取证企业完善生产条件,争取早日取证;严禁不具备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条件的企业继续生产销售。
通知明确指出,对已进入无证查处期的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酱油、食醋5类食品及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调味品(糖、味精)、方便面、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面米食品、膨化食品10类食品和糖果制品、茶叶(包括边销茶)、葡萄酒及果酒、啤酒、黄酒、酱腌菜、蜜饯、炒货食品、蛋制品、可可制品、焙炒咖啡、水产加工品、淀粉及淀粉制品13类食品,要严格按照总局下发的有关文件继续开展无证查处工作,坚持常抓不懈。自2008年1月1日起,对生产糕点、豆制品等新纳入市场准入管理的食品类别的生产企业,无食品生产许可证,一律不准生产食品。
通知要求,要严格界定无证产品的查处时限,2008年1月1日以前生产的新纳入市场准入管理的食品(以生产日期为准),无论是否加印(贴)QS标志,不在无证查处范围之内,允许合格产品在保质期内继续销售。
此次查处将分为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自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3月底,为整改过渡期。各级质量技监部门要联合有关部门,集中力量对供应城镇居民的28大类食品中的糕点、豆制品等新纳入市场准入管理的食品进行执法检查。凡发现生产销售无证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已流入市场的责令撤下柜台。第二阶段自2008年4月1日以后,为严格执法期。凡发现供应城镇居民的28大类食品中糕点、豆制品等新纳入市场准入管理的食品的生产加工者,存在无证生产销售、制假制劣、伪造冒用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冒用QS标志或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等违法行为的,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从重处罚。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食品生产加工者,属于已获证企业要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对已申请但未获证的企业,一律不予核发生产许可证,并通报工商、卫生等部门。对既无卫生许可证又无营业执照生产无证产品的,要报请当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取缔。凡发现用户和经销者从无证企业进货的,要联合有关部门查处,并追查生产加工源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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