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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产品禁止全国性涨价

华夏酒报 2008-01-18 12:17 相关行业
发改委对重要商品启动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了《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了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品种范围、干预形式和具体办法。 经《华夏酒报》记者向发改委相关部门负责人咨询,酒类产
        发改委对重要商品启动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了《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了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品种范围、干预形式和具体办法。 经《华夏酒报》记者向发改委相关部门负责人咨询,酒类产品也将严格禁止全国性大范围涨价。
       《办法》规定,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主要是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制度。提价申报和(或)调价备案的品种范围主要是成品粮及粮食制品、食用植物油、猪肉和牛羊肉及其制品等重要商品。
        发改委相关部门负责人告诉记者:“酒类产品作为消费品之一,如果出现全国性大范围的价格上涨也将受到干预,像茅台等名酒的涨价行为也应具备合理理由,如果行业协会联合企业进行涨价行为,我们将采取明文限制。”
       该《办法》规定,对达到一定规模的生产经营企业实行提价申报。有关企业须在提价前10个工作日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调价申请。价格主管部门如认为调价理由不充分或调价幅度不合理,应当在接到调价申请报告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意见告知申报企业。
       对达到一定规模的批发、零售企业实行调价备案。有关企业一次调高价格达到4%以上、10日内累计调价达到6%以上、30日内累计调价达到10%以上的,需在价格调整后24小时内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调价情况。价格主管部门如有异议,需要在3个工作日内责令有关经营者恢复原价或者降低调价幅度。经营者如果对价格主管部门的决定持有不同意见,可以在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决定的同时,提请重新审议。
       《办法》强调,在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有关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的义务。对未按规定履行申报和备案程序、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或者备案、经营者申报后提前提价、不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不予提价、降低提价幅度或者标准等决定、不按照规定说明理由或者虚构理由和提供虚假资料、不执行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以及违反价格干预措施的其他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将责令经营者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根据了解,实行临时价格干预并不改变企业自主定价的性质,不是冻结价格,不会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政府干预的是企业的不合理调价。在价格显著上涨的情形消失后,政府将及时解除干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