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家防伪企业以行政垄断为由将质检总局告上法庭
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正式实施。实施首日,就在各界猜测,究竟是微软还是因特尔,或者其他企业将是反垄断法实施后的“第一被告”时,北京的4家防伪企业联名,以“行政垄断”的理由将国家质检总局告上法庭。
防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这恰恰是当前各界对于中国特色的反垄断法是否真能执行下去的最大顾虑。国家质检总局成为被告正具有标本意义。
为这一天,他们等了两个多月。
8月1日上午,4家企业高层来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楼,将状告国家质检总局涉嫌行政垄断的行政诉状和各种材料提交给立案庭法官。
4家企业:质检总局涉嫌“行政垄断”
4家企业分别为北京兆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东方惠科防伪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中社网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恒信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均从事数码防伪业务。
4家防伪企业认为,国家质检总局强制推广一家名为“中信国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中信国检”)的电子监管网业务,由于这些防伪企业与中信国检经营同类内容,面临不公平竞争。“质检总局的行政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规定。”
企业方面提出,从2005年4月开始,质检总局就不断推广中信国检经营的“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业务,要求生产企业对所生产的产品赋码加入电子监管网,供消费者向该网站查询。“入网企业需缴纳数据维护费,消费者查询需支付查询信息费和电话费。”
此间,质检总局单独或联合其他国家机关挂名,以发文件、开现场会、领导讲话等方式,督促各地企业对产品赋码加入电子监管网。
去年12月,质检总局发布《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实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的通知》,要求,从2008年7月1日起,食品、家用电器、人造板、电线电缆、农资、燃气用具、劳动防护用品、电热毯、化妆品9大类69种产品要加贴电子监管码才能生产和销售。
起诉企业称,未经招标,中信国检依据行政力量成为质检总局进行打假的唯一电子平台。
起诉企业之一、北京兆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龙刚4日表示,自从该通知发布后,客户大量流失,中小客户不得不“投奔”中信国检。“今年5月中下旬,几家企业终于决定起诉国家质检总局。”
质检总局:推广工作有瑕疵请企业撤诉
就在4家企业提起诉讼后的第二天下午,质检总局执法督察司副司长严冯敏,与总局下属的中国防伪行业协会3名主要负责人,约见起诉企业代表。
据龙刚介绍,严冯敏开宗明义,希望企业能撤诉。
企业方代理律师周泽介绍说,总局代表认为电子监管网的推广工作有些瑕疵,正在完善,“但好事多磨,得慢慢来。”
对这一表态,企业代表称,“都反映好几年了,再磨,我们全都关张了”。
龙刚告诉记者,从2005年开始,防伪行业就有20多家企业联名呼吁,才得到几次和质检总局沟通的机会,但都是“回去研究”的答复。
此次,企业给了质检总局两个“解决方式”。其一,要求质检总局立即中止违法行为,对企业的损失进行赔偿。其二,让中信国检把大家都收购了。对此,质检总局方面称需回去向领导汇报。两个多小时的谈判最终无果。
质检总局在“中信国检”拥有30%股份?
国家质检总局之所以大力推行中信国检,上诉企业认为,是因为国家质检总局在中信国检中拥有股份。
记者调查发现,中信国检的官网上虽没自我介绍,但其在智联招聘网的企业招聘简介中称,中信国检是由中国中信集团麾下的香港上市公司———中信21世纪有限公司联合国家质检总局及中信集团下属中国华信邮电经济开发中心共同出资组建的中外合资高新技术企业,于2005年建立了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
8月4日,记者查询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信息,中信21世纪有限公司(HK:00241)2005年2月8日发布成立合资公司的公告表明,该公司在2005年1月20日,其全资子公司中信21世纪电讯,与中国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以及中国华信邮电签订合资协议,三方成立合资公司,经营业务主要是为在中国生产的商品提供验证真伪的服务。
其中,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系国家质检总局的下属国有机构,持有30%股份;中信21世纪电讯,持50%股份;华信邮电则占有20%股份。
公告披露,合资公司注册资金6000万元人民币,其中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1800万的现金出资,由中信21世纪有限公司集团垫付,且不收利息,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以日后从合资公司收取的股息偿还有关垫资,标准为每次溢利分派的30%偿还。
公告中还特别提到质检总局信息中心持有的数据库权利。
昨日,记者就此采访质检总局新闻办,但截至昨日下午6点记者发稿,相关采访提纲尚未得到回复。
反行政性垄断应成第一要务
观察
富有中国特色的行政垄断,恰恰是当前各界对于反垄断法是否真的能执行下去的最大质疑。
国家质检总局作为国家行政机关成为第一个关注的对象值得深思。
按照司法程序,法院是否立案将在7日内做出决定。
在新施行的反垄断法第一章总则的第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在专门论述行政垄断的第五章中,则在章下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国家质检总局的行为,如果像企业所反映的那样,其行为如何非常明了。
“一部好的反垄断法应该对行政性垄断进行规制。如果没有这个,那么这部法律就毫无意义可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公共政策研究中心主任余晖曾认为,中国反垄断法的最大特征就是反行政性垄断,可是,行政性垄断却没有纳入到反垄断法的执法框架,这绝对是大问题。
反垄断法起草专家组一成员也表示,中国市场是在国有化为前提下,部分的竞争。“这是当前国策下的选择。”特定国情下的反垄断法将发挥特定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