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减免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8月20日,四川省成都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正式发出了《关于贯彻落实市政府有关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公布了对成都市部分区(市)县范围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免征或减免价格调节基金有关政策。 通知要求,对在此次汶川大地震中受灾较重的都江
8月20日,四川省成都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正式发出了《关于贯彻落实市政府有关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公布了对成都市部分区(市)县范围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免征或减免价格调节基金有关政策。
通知要求,对在此次汶川大地震中受灾较重的都江堰市、彭州市、崇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从2008年5月1日起免征价格调节基金。对在大邑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从2008年7月1日起免征价格调节基金。另外,对在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县、郫县、新津县、邛崃市、金堂县、蒲江县等受灾相对较轻的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从2008年7月1日起价格调节基金减半征收,即按0.5%征收。而对于成都市的五城区即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以及成都高新区内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从2008年7月1 日起价格调节基金在原1%征收标准基础上减免20%征收,即按0.8%征收。
该政策执行时间至2011年6月30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