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供”、“专供”伤害了什么?
我虽然从不抽烟、也不嗜酒,但活在当下,也少不了要和中国“人情”文化的重要载体——烟与酒打交道,因此也有幸“见识”了白条烟、内部酒等所谓“特供”与“专供”产品。后来发现,不仅是烟酒,哪怕是日常生活必需的柴米油盐,也有不少冠上了“国宴专供”、“内部特供”的头衔。
初次接触,第一反应就是感慨国人千年不改的对权力的盲目跟风和顶礼膜拜,仿佛用上深宅大院里的“特供”与“专供”,就代表了身份、地位乃至那一点点不太说得出口的小虚荣、小虚伪。而近日国家工商总局下发通知,“专供×××(国家机关)”将成为禁语,违者将受重罚,我才意识到,这还不光光是一个国民文化心理的问题,更是一个法律问题。
《广告法》第七条的第二款关于不得以国家机关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发布广告的规定,原来自生效以来就因为一直没有清晰、权威的解释,一直在被虚置着,成为悬在“特供”与“专供”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此次工商总局扬剑出鞘,虽不及时,但很必要。
不过通知中关于责任追究的一句话——“并非专供国家机关却捏造事实、发布虚假广告的,将从重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追究刑事责任”,却又有狗尾续貂之嫌。这似乎隐含着另外一层意思,即确实是专供国家机关,没有捏造转摘于华夏酒报·中国酒业新闻网事实、发布虚假信息的,将不会从重处罚。这是否变相承认,只要“特供”、“专供”没有贬损国家机关的信用,将依然被认定合理乃至合法?除了国家信用,“特供”、“专供”还伤害了什么?
市场经济是平等、开放、透明经济,不应存在“特殊”与“一般”、“专供”与“普供”之分。谁在市场竞争中有良好的信誉,比别人更注重质量、价格、服务,谁就应该赢得市场。但在商品上打上国家机关的标记,则意味着特定企业的信用受到了国家机关的特别担保,将获得消费者更多的信任和追捧,这无疑是一种不正当的竞争手段,违背了市场公平竞争的基本法则。而对于有着特定需要的消费者来说,面对复杂、不透明、且不向公众开放的“特供”、“专供”商品市场,如果没有内部人的关照,却很有可能花费同样甚至更高的代价,还是不能像“特供”与“专供”对象一样买到相同的商品,甚至很多“特供”与“专供”对象都不用自掏腰包。相同的交易条件却因有关商家的权力“势利眼”得到差别待遇,这岂不是对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公然侵犯?
在公开市场之外,隐性的“特供”、“专供”市场长期存在乃至欣欣向荣,一方面反映了等级观念和计划经济的顽固残留,另一方面也折射出,严守本分的法治政府、崇尚平等的市民阶层、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还有待我们继续为之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