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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百纳”商标案 张裕出示新证据

华夏酒报 2008-11-13 16:38 相关行业
中新网11月12日电 近日,被冠以中国葡萄酒业知识产权第一案的解百纳商标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在法庭上,以第三人身份应诉的张裕葡萄酒公司,出示了两份上世纪30年代,由中华民国商标局出版的法定刊物《商标公报》,以及其他一系列新证据。 张裕出示的《
中新网11月12日电 近日,被冠以中国葡萄酒业知识产权第一案的“解百纳”商标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在法庭上,以第三人身份应诉的张裕葡萄酒公司,出示了两份上世纪30年代,由中华民国商标局出版的法定刊物《商标公报》,以及其他一系列新证据。

  张裕出示的《商标公报》新证据现存于南京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据考证,“解百纳”三个字最早出现在1936年张裕公司为“解百纳”申请注册商标的文件中。1937年6月28日,经当时的中华民国实业部商标局批准,张裕公司正式注册了“解百纳”商标,注册证书号为“第33477号”。《商标公报》1937年第143期“审定商标目录”及1939年第154期“商标公告期满注册表”中对此均有明确记载。

  对于这份关键证据,原告长城、王朝、威龙等葡萄酒企业反驳说,该注册证书中的商标图样并无“解百纳”字样,所以“解百纳”不是被批准的商标组成部分之一。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相关人士证实,《商标公报》所出现的注册商标图样中的确没有出现“解百纳”三个字,但在“商标名称”栏明确写有“解百纳”字样。张裕公司代理律师黄义彪指出,1982年以前老的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分“图样”和“名称”两部分,两者均受注册商标法的保护。

  黄义彪认为,《商标公报》中的两份证据是“解百纳”在1937年享有注册商标专有权最明确有效的法律凭证,具有公示性和确定性。既然“解百纳”在七十年前最早是作为注册商标出现,当然就不可能是葡萄品种名称。在整个民国时期,没有任何关于“解百纳”是葡萄、葡萄酒名称的记载,也没有任何其他企业在产品中使用“解百纳”这一名称。因此“解百纳”是葡萄品种名称翻译的说法完全是后来的误传。”

  黄义彪表示,当年注册事实说明“解百纳”一词最早出现时即完全具有商标法要求的显著性。这是“解百纳”商标的先天显著性。

  他认为,在张裕公司取得“解百纳”商标注册后的六十余年中,除极个别的误称外,既没有关于“解百纳”是葡萄品种、品系或葡萄酒通用名称的说法,也没有任何其他企业在商品中使用“解百纳”,只有张裕长期独家使用在葡萄酒商品上,这令“解百纳”具有了因为长期使用而获得的后天显著性,进一步证明“解百纳”是归属于张裕公司的财产而不是“公共资源”。

  在此次庭审中,张裕公司还出示了上世纪50至80年代解百纳干红的工艺流程、发酵记录和产品分析指标、出库记录、销售情况等详细的生产、技术资料,以及1988年、1993年、1999年张裕解百纳又多次获得名优、名牌产品的称号或证书等一系列新证据。

  据调查,目前国内超市中销售的名为“解百纳”的葡萄酒竟多达30多种,分为三派:一派是杂牌产品,是一些不知名的品牌“草船借箭”,借“解百纳”之名捞一把,其数量最多;一派是知名品牌产品,大多走低价路线;还有一派是洋品牌,期望借“解百纳”的知名度打开中国市场。

  有关专家指出,之所以出现这种一拥而上的混战局面,是因为“解百纳”作为中国最早的干红葡萄酒品牌,在消费者当中具有非常高的品牌价值和认知度。很多厂家只需要在瓶标上印上“解百纳”三个字,没有任何推广也能卖得很好。“解百纳”的乱标注现象还造成市售葡萄酒品质参差不齐,一些杂牌“解百纳”大量生产劣质葡萄酒,并以低价作为手段,严重侵犯消费者利益。

  为此,生产“解百纳”长达70年之久的张裕于2001年5月8日,向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标局申请“解百纳”商标注册,2002年4月商标局给张裕下发了注册证书。张裕的举动遭到长城、王朝、威龙等葡萄酒企业的反对,从而引发了持续6年之久的“解百纳”知识产权案。由于涉案企业很多都是国内葡萄酒行业中的知名企业,此案也被业内称为中国葡萄酒行业知识产权第一案。

  08年6月,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认为,“解百纳”长期被张裕公司作为葡萄酒的商标或特定名称使用,能够起到区分葡萄酒商品来源的作用,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最终裁定“解百纳”的商标所有权归属张裕公司。

  “商评委”的裁定意味着除了张裕之外,其他葡萄酒品牌的瓶标上不能再出现“解百纳”的字眼。也意味着很多曾经生产使用“解百纳”品牌的葡萄酒企业将要为更换商标付出不菲的代价。

  长城、王朝、威龙等葡萄酒企业对“商评委”的裁决不服,再度诉诸法律,将“商评委”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撤销有关“商评委”维持“解百纳”商标注册的裁定,张裕公司作为“解百纳”商标的拥有者,则以第三人身份应诉。

  “解百纳”商标案尚在审理中,由于牵扯国内葡萄酒行业内众多企业利益,无论最终结果如何,都将对国内知识产权界和行业产生深远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