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酒瓶侵权案宣判
11月25日,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吉林省洮南市香王酒业酒瓶侵权一案依法做出判决,被侵权单位内蒙古科尔沁王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获5万元经济损失赔偿。 《华夏酒报》记者了解到,原告内蒙古科尔沁王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孙某设计了外观独特的酒瓶,并于2006年9
11月25日,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吉林省洮南市香王酒业酒瓶侵权一案依法做出判决,被侵权单位内蒙古科尔沁王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获5万元经济损失赔偿。
《华夏酒报》记者了解到,原告内蒙古科尔沁王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孙某设计了外观独特的酒瓶,并于2006年9月20日获得该酒瓶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被告吉林省洮文章来源:cnwinenews.com南市香王酒业有限公司、乌兰浩特市新乡批发站未经孙某许可,擅自生产、使用、销售了与孙某的外观设计专利酒瓶相似的桃香王酒瓶。
法院审理认为,两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对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犯。判决乌兰浩特市新乡批发站和吉林省洮南市香王酒业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专利权的行为,吉林省洮南市香王酒业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
作者:记者/赵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