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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保协议书》的独立意见书

华夏酒报 2008-12-03 09:19 相关行业
浙江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与会稽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互保协议书》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精工科

浙江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与会稽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互保协议书》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与会稽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互保协议书>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与会稽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建立互保关系,主要是为了满足公司经营发展的正常资华 夏 酒 报中国酒业风向标金需求,为使公司向有关银行申请融资时,具备银行所要求的融资保证条件,确保筹资效率。
2、会稽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目前经营情况稳定,资产质量良好,具有实际债务承担能力。
3、互保协议书生效后,公司按协议实际履行担保义务时,公司董事会及经营层应密切关注被担保方有关借款使用情况及经营状况,以便及时采取措施防范
风险。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与会稽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互保协议书》,同意上述议案提交公司 2008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李生校、蔡乐平、楼民、韩江南
200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