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类经营许可手续应为核发工商营业执照的前置条件
■读者来信
《华夏酒报》编辑部:
各位编辑好!
我是一名普通的酒类管理工作人员,今有一事想通过贵报向有关部门反映一下。依据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和《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的要求,在我们湖南省经营酒类商品,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的酒管部门申请办理酒类经营许可手续。所谓酒类经营许可手续,是指《酒类批发许可证》或酒类零售备案登记。由于《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和《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没有将申办酒类经营许可手续作为核发工商营业执照的前置条件,因而在实际酒类监管工作中,不便操作,造成很多麻烦。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从事酒类批发业务的经营者申请办理《酒类批发许可证》时,应当向经营所在地的酒管部门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有关资料(《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对经营者申办《酒类批发许可证》的时间没有明确规定)。《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从事来源中国酒业新闻网酒类零售业务的经营者,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酒管部门提供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经营场所使用权证书复印件备案。
显然,《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和《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有一个共同特点,都把申办酒类经营许可手续的时间规定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之后,这样很不利于酒管部门对酒类市场进行监管。因为酒类经营者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在事实上已经具备了酒类经营的合法资格,哪里还会主动到酒管部门申办《酒类批发许可证》或者办理酒类零售备案登记呢?他们不但不会这么做,相反认为申办《酒类批发许可证》或者办理酒类零售备案登记是多余的、不必要的,对酒管工作产生抵触情绪,加大了酒管部门的工作难度。
笔者以为,要切实加强酒类流通管理,确保消费者喝上放心酒,对酒类批发和零售都应实行许可证制度,而不仅仅是备案制度;而且应将酒类经营许可证作为核发工商营业执照的前置条件。笔者欣喜地看到,我国部分省、市已经这样做了,其地方酒类管理法规也是这样规定的。
顺颂
编安
湖南省邵阳县酒管办 伍程凌
2009年1月4日
作者:伍程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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