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强化企业社会责任的制度化
“公司的道德化与企业社会责任”国际论坛日前在上海社会科学院举行,丹麦奥斯基勒大学企业经济学研究室主任伦道夫(Jacob Dahl Rendtorff)博士在会上提出,应强化企业社会责任的制度化。
企业社会责任可分为经济、法律、道德和慈善四个方面。经济责任就是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法律责任就是遵守社会的法律和惯例;道德责任就是按照道德原则行事;慈善责任则是指出于自愿的捐赠行为。这四种责任有所重叠,为使其在不同的领域和谐共处,就需集中起来讨论,以寻求企业制度化、社会责任制度化和企业道德化的合适方式。
从经济学来看,可以把伦理和企业社会责任作为公司经济责任的一部分。这是市场经济的重要价值观。企业社会责任的制度化有利于企业盈利,企业可以通过对企业责任的长期投资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来提高其竞争力。
从法律和道德的角度来看,推行企业社会责任时应更强调其对法律、市场规则及社会规则的服从,将道德、法律因素整合到企业中,使之在服从法律和规则的同时,加快道德化进程。
伦道夫认为,企业作为一种组织化的个体,通过企业文化、管理模式以及制度化建设产生共同的行为目的,从而构成企业的整体运行和责任并承担相关行为的后果。公司不应只关注经济效率、战略的合法性或遵守纪律,还应该是道德上负责任的行为者。他强调,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的背景下,企业如果能够承担起更多的道德责任,将会比个人更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健康发展。
伦道夫主张,用旧制度经济学和新制度社会学的观点,来理解经济行为和企业社会责任。
在旧制度经济学看来,人类不能被简化为一种理性的、只讲求效用最大化的代理人,人类也会受到文化和道德价值的驱动。因此,应当用整体主义、有机的观点,从社会、历史和文化的角度去理解企业社会责任及其在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
新制度社会学则把公司看作是企业价值以及企业与其内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整合体。综合上述两种观点,企业及其社会责任就可以更好地理解为企业作为公民合法性和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有学者提出,随着企业在社会中的作用愈益增强,公众对企业的期望和要求也愈益增大。特别是企业丑闻的曝光、金融危机的出现,使得经济伦理和企业社会责任更加成为公众关心的问题。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深入讨论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它可以促使人们深入思考和研究当前的全球经济情况,真正吸取教训,有助于改善经济实践。
有学者提出,必须把伦理内化到公司的治理结构和制度中。除了遵守法律规章以外,更应将这些制度看作是内心的秩序。
此外,企业社会责任的制度化与社会风气和人们内心的认同感紧密联系,企业和企业家的行为实际上都会受到社会风气和社会舆论的影响。因此,应当从社会历史和文化背景来看待企业社会责任。 作者:董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