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类“价格比较乱”
新华社成都8月9日专电 中国人素有“无酒不成宴”的说法,随着新近白酒消费税新规的实施,记者在川晋两省多方走访发现,两个产酒和酒类消费大省目前均有酒价上涨、货源紧张、经销商囤货现象出现。业内人士指出,如果监管力度不够,“新规”最终可能变为消费者“埋单”。
“价格比较乱”
对于目前市场上的酒类价格,一位业内人士用“价格比较乱”来形容:有的涨,有的不涨;有的涨得多,有的涨得少。受涨价影响,部分消费者开始转为购买其他价格相对较低的酒。
山西是我国清香型酒的制造基地。受地域观念的影响,山西本地人一直是汾酒的消费大户。据有关部门统计,汾酒每年的销售额都在30亿元以上,其中80%在省内销售。
记者从山西省酒类监督管理办公室了解到,近期山西各地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白酒涨价现象。其中,包括10年陈酿老白汾在内,汾酒的总体涨价幅度在10%左右。
随着酒价的上涨,山西、四川等地也出现了经销商囤货现象。山西临汾市的一位经销商告诉记者,他囤了价值10万元的5年杏花村酒,以及价值7万元的10年陈酿老白汾,准备涨价之后再销售。
“新规”成了涨价契机
8月1日起,我国《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实施。一位业内人士表示,随着新规的实施,将税费转嫁给消费者,引起市场上白酒价格上涨的现象是“肯定存在”的。“一方面,企业要保证利润空间;另一方面,企业敢涨价,是在能保证销售的情形下作出的决定。”这位人士说。
据分析,除了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外,过去几年里,高档白酒曾多次涨价。“酒价上涨有市场调节的因素,不能说目前的酒价上涨就是百分之百由新规导致;新规出台不应该成为加价的理由,但是新规确实给酒价上涨带来了契机。”
“如果市场需求不好,即便是税率提高了,白酒生产企业也不敢像现在这样说涨就涨。”一位汾酒经销商说,高档酒大多属于商务、公务用酒,消费人群相对稳定,在市场本身供不应求的情况下,高档酒的消费群体不会因为涨价就不去消费。
目前,山西、四川、北京等地市场上销售的中低档酒的价格尚未见波澜。山西省酒类监督管理办公室一位负责人表示,中低档酒的价格上调要考虑到消费者的承受能力、企业提价后的经营风险,价格上涨空间应该是非常有限的。 “税收”等于生产指针?
五粮液集团近日向一级销售商发出的上调批发价限价令称,52度五粮液的批发价每瓶不得低于578元。在此之前,汾酒、沱牌曲酒等已发出公告,上调各自旗下高档白酒的对外销售价格。
白酒消费税新规果能起到初衷之效?记者采访中了解到,事实上,消费税调整后,白酒企业或者选择了合理避税,或者通过提价的方式,向消费者转嫁成本。
五粮液集团公司总裁唐桥认为,国家从量从价计税的本意是为了抑制粮耗,但在地方保护主义的大伞下,小酒厂偷税、漏税严重,而骨干企业税赋过重。唐桥说:“五粮液2008年的利润是68亿元,上交税收就达40亿元。现行税收政策并不利于企业的自我积累和发展,造成不公平的市场竞争。”
“白酒因品种、构成等产出方式不同,成本和税收也应有别,而现行税收政策却是一刀切的办法。”剑南春集团公司董事长乔天明说,“其结果是严格依法纳税、照章经营的大企业不愿去做中低价位的白酒,因为生产一瓶亏一瓶。而一些小企业,为了生存,就不得不逃避税收,甚至制假造假。”
泸州老窖董事长谢明给记者算了一笔账:中小企业生产一瓶一斤装的白酒,要交增值税0.4元,消费税1元,从价税1元。“如果卖4元一瓶,去除成本,实际上要亏1至2元。一些企业为了生存,就偷税漏税,甚至做假酒。”
无论如何,白酒提价已成事实。山西省酒类监督管理办公室一位负责人提示,在酒价涨声四起之时,有关部门应加强监管引导,首先要保证质量合格的产品供应市场,其次要处理好税收和价格的问题,不能让新规变成另一次的消费者“埋单”。
专家:借调税涨价,不公平不合理
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邱宝昌认为,目前白酒销售价格上涨与国家调整消费税政策的初衷背离,白酒涨价缺乏理由,厂家涨价属于避税行为,违反了我国的定价原则。实际上,国家收取白酒消费税是向生产厂家征收,但是眼下一些白酒企业却把这部分税收转嫁到了消费者的身上。
邱宝昌说,国家这次对白酒消费税调整的初衷,是尽量减少企业通过关联交易等产生的避税行为,增加国家税收,使我国消费税税制更加完善,如果企业把相关支出转嫁给消费者,是不公平的。“这种墙内损失墙外补,把所谓的避税损失转嫁给白酒的消费者,是不公平的,因为它违反了《价格法》规定的自主定价原则。”
邱宝昌建议,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对这次白酒涨价应进行调查,调查企业之间有没有涨价串通行为,有没有价格调整的协同行为,有没有违反《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