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国税:9月底前清查白酒企业消费税缴纳情况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日前在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皖国税函[2009]191号)时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日前在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皖国税函[2009]191号)时表示,安徽省国税系统将结合当地实际,在9月底前全面清查当地企业的消费税缴纳情况。自2009年8月1日起,白酒生产企业实现的消费税税款一律按时缴纳入库,不得发生新的欠税。企业确有特殊情况而申请缓缴消费税的,一律按程序上报省局审批。
据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的要求,各地要加强白酒消费税日常管理,确保税款按时入库。加大白酒消费税清欠力度,杜绝新欠发生。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下同)70%以下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结合总局的相关要求,安徽国税在通知中表示,各市、县(区)国税局将成立以分管局长为组长的工作组,并组织人员于9月底之前对本地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政策执行情况开展一次全面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企业生产的白酒以及以白酒和酒精为酒基加入香料、果汁、药材等配置或泡制的酒,是否依照适用税率征税;从量征收的税款是否足额申报缴纳;纳税人委托加工的白酒委托方是否按规定代收代缴税款;纳税人用于广告、馈赠及自产自用等白酒是否按规定征税;纳税人外购酒及酒精或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是否按规定停止抵扣税款等等。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据征管法及相关政策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规定,安徽各主管国税机关,将确定专人深入白酒生产企业及对应的销售公司,就企业填报的各项指标对照填表说明逐一进行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