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伟铭醉驾案”尘埃落定
(新华社“新华视点”记者任硌、苑坚、余里)9月8日上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孙伟铭醉驾案”作出终审判决,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孙伟铭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此前,孙伟铭被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同样罪名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孙伟铭醉驾案”尘埃落定,但此案在社会上引起的反响,远远超越了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俨然成为汽车社会的法治标杆。
法律不相信眼泪
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查明,孙伟铭长期无证驾车,并有多次交通违法记录。2008年12月14日中午,孙伟铭与其父母在成都市成华区万年场“四方阁”酒楼为亲属祝寿,期间大量饮酒。16时许,孙伟铭驾驶车牌号为川A43K66的别克牌轿车送其父母到成都市火车北站搭乘火车,之后驾车折返至城东成龙路向成都市龙泉驿区方向行驶。17时许,行至成龙路“蓝谷地”路口时,孙伟铭驾车从后面冲撞与其同向行驶的川A9T332比亚迪轿车尾部。其后,孙伟铭继续驾车向前超速行驶,并在成龙路“卓锦城”路段违章越过道路中心黄色双实线,先后撞向对面车道正常行驶的4辆汽车,造成川AUZ872长安奔奔轿车内驾驶员张景全及同车乘客尹国辉、金亚民、张成秀死亡,另一乘客代玉秀重伤。
经鉴定,川A43K66轿车在碰撞前瞬间的行驶速度为每小时134公里至138公里,孙伟铭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每毫升135.8毫克,达到醉酒驾车标准。
二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终审判处孙伟铭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二审庭审中,孙伟铭多次痛哭。二审宣判后,孙伟铭再次当庭痛哭。但法律不相信眼泪,任何人只要犯罪,就必须为他的行为付出代价。
宣判结束后,孙伟铭妹妹孙小媚表示无法接受这个判决结果,还会继续申诉。而受害者家属金宇航表示:“只能说勉强能够接受这个判决结果,我想尽快回到正常生活。”另一位受害者家属张志宇说:“虽然现在网上有人说我拿了钱又要命,但他们毕竟不是被害者,不能理解我的心情,如果不追究孙伟铭的责任,我觉得自己无法面对死去的父母。”
在场的一位旁听群众说,双方家属对终审判决结果各持异议,一方认为“偏重”,一方认为“偏轻”,从个人情感来说都是可以理解的。但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底线,情感不能左右法律,更不能替代法律。
定罪和量刑——法官详解本案两大焦点
二审判决之前,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有两个:一是本案如何定罪;二是会不会改判。
二审结束后,新华社记者独家专访了此案审判长、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四庭副庭长王静宏。
已有19年刑事审判经验的王静宏表示,关于孙伟铭行为的定罪,争论的焦点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交通肇事罪”,他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的主要区别在主观动机和主观心理状态的不同,前者为故意犯罪,行为人对危害后果持积极追求或放任的心态;后者为过失犯罪,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后果,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后果。”
“汽车作为现代交通工具,在使社会受益的同时,由于其高速行驶的特性又容易给社会造成危害,因此国家对汽车上路行驶有严格的管理规定。”王静宏说,“孙伟铭明知国家的规定,仍然漠视社会公众安全,藐视法律法规,长期无证驾驶,并多次违章,尤其是醉酒驾车发生追尾事故后,孙伟铭不计后果,在车辆和人流密集的道路上以限速二倍以上的速度逃逸,并违章跨越黄色双实线,造成4死1伤、公私财产损失数万元的严重后果。孙伟铭没有采取任何避免的措施,完全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他的行为完全符合刑法关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规定。”
谈及将死刑改为无期徒刑的原因,王静宏表示,基于各种因素综合衡量,孙伟铭尚不属于罪行极其严重必须施以极刑的罪犯。他解释说,虽然孙伟铭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该依法严惩,但孙伟铭是间接故意犯罪,犯罪时处于严重醉酒状态,对自己行为的认识和控制能力有所减弱,不希望、也不积极追求危害后果的发生,与直接故意犯罪有所不同。同时,孙伟铭归案后真诚悔罪,多次写信或当庭向受害者家属道歉,并通过其父尽其所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害人亲属因此出具了谅解书,依法可从轻处罚。
王静宏说:“作为法官,每个案件都要经得起历史的检验。我对此案所有事实和证据的认定、定罪、量刑,有充分的自信,定罪是准确的,量刑是适当的。”
专家看法:此案具有标志性意义
就在孙伟铭醉驾案二审宣判的同一天,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在京就醉酒驾车犯罪的有关问题召开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黄尔梅指出,一段时间以来,由于醉酒驾车犯罪频发,社会舆论对此比较关注,对此类犯罪的定罪量刑也有不同意见,司法实践中的处理也不完全一致,有必要统一法律适用。今后,对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造成重大伤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这样才能有效打击、预防和遏制一个时期以来醉酒驾车犯罪多发、高发的态势。
四川聚贤律师事务所律师勾锐认为,从死刑到无期徒刑,孙伟铭案终于尘埃落定。应该说,二审判决体现了“罪刑相适应”的刑罚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较之一审判决更加适当。我国虽不是判例法国家,生效判决对其他案件的裁判没有当然的约束力,但是,孙案作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宣判的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其标志性意义重大。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魏东认为,孙伟铭案二审判决结果是公正合理的。孙伟铭犯罪从主观上没有采取防范措施,客观也无法防范,所以,根据执法机关通报的情况显示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从量刑来看,考虑到孙伟铭是间接故意,而不是直接故意犯罪,事发后,鉴于他有悔过道歉,对受害者家属进行积极赔偿及情感安慰的行为,应当说他是有认罪表现的。因此,孙伟铭不符合我国刑法执行死刑的条件。二审最终审判结果是居中的一种定罪,也反映了我们国家尊重人权和生命,理性施法,慎用少用死刑的态度。
魏东说,孙伟铭因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被判无期徒刑是重刑,对类似犯罪情况有扼制和警醒的作用。针对网上很多网友提议法律增设针对“醉酒驾车”的罪名,魏东认为,没有必要增设新罪名,我国现有的刑法对醉酒驾车行为完全可以适用,反而应该加强行政执法和道路交通安全的宣传力度。可采取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的方式,来详细解释一些特殊情况从而完善法制。
一个案件 一场生动的全民普法教育
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所处的路口,一幅鲜红的横条幅在随风飘扬:“喝酒的理由千万条,人的生命就一条。”
一位未能进入法院旁听的成都大姐则把她打印好的写有“饮酒不开车、开车不版权华夏酒报饮酒”字样的宣传单向过往路人展示。
记者注意到,这位大姐的宣传语在孙伟铭造成的血淋淋的惨案发生后,已成为大多数成都市民的心声。记者在一些吃饭场合多次看到,“我不想当第二个孙伟铭”等言语已成了人们推辞喝酒的理由。而有关醉酒驾驶将面临严厉处罚甚至重刑的意识也已逐渐深入人心。
随着社会的发展,汽车还将进一步进入人们的生活,人们越来越离不开汽车;而喝酒,则是中国几千年来的历史传承,短期内让公众戒酒也是不现实的。如何在汽车社会里较好处理喝酒与驾车的矛盾关系,还将是一代代人必须面对的问题。
孙伟铭案二审结果公布后,社会各界对此纷纷热议,一些门户网站类似新闻的网友跟帖很快上万条,充分说明了公众对孙伟铭案及醉驾话题的高度关注。社会各界对孙伟铭的关注、争议过程,本身就是一场生动的全民法制教育。
只有当驾车者自觉遵守法律、敬畏法律,并成为他们一种习惯和自然行为,中国才不至于以付出高昂的生命为代价,换得汽车时代的到来。而孙伟铭醉驾案作为一个具有标志性事件,正以一种鲜明的姿态向社会宣示:漠视社会公共安全、藐视法律的酒后驾车行为,必然要付出惨重的代价。
针对此前我国对酒后驾车处罚相对较轻、适用法律有争议的现状,“孙伟铭醉驾案”教育和警示他人不要以身试法的态度极为明确。如同“孙伟铭醉驾案”一样,适当加大违法者的违法成本,才会增强法律的威慑力,让禁止酒后驾车的意识深入人心。
正是由于以“孙伟铭醉驾案”为代表的酒后驾车行为引起全社会关注,7月13日至17日,四川在全国率先开展“剿酒”行动,全国各地也都掀起了整治酒后驾车专项行动,酒后驾车现象直线下降。
只有“饮酒不开车、开车不饮酒”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和自觉行动,路上行人才有安全感,司乘人员才能享受驾车带来的快乐和便捷。
“孙伟铭醉驾案”还让“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一种“鲜活”的形式走进大众的视野。“孙伟铭醉驾案”发生后,民众和媒体开始特别留意我国处置醉酒驾车的相关法律法规,并将这种关注的视野拓展到国外。在这期间,有人大代表和法学专家也发出倡导,建议强化对酒后驾车的惩罚力度。这一切,对广大公众而言,显然不啻是一次持久的普法行动。
如今,虽然“孙伟铭醉驾案”已经审结,但关注社会公共安全的话题不会落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