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放宽困难企业“稳定就业补贴”期限
北京放宽困难企业“稳定就业补贴”期限
因金融危机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已经享受3个月、6个月,不足12个月的稳定就业补贴的,如果生产经营状况仍未好转,可再次申请享受稳定就业补贴政策,期限累计不超过12个月。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9月14日发出《关于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进一步加大对困难企业的帮扶力度,允许同一企业再次申请稳定就业岗位补贴。
人保局就业促进处处长孟宪仓说,此次发出的补充通知进一步强调了稳定就业补贴的作用在于稳定企业就业岗位,明确了企业在享受补贴6个月后,只要履行承诺不裁减人员,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就可以将剩余申请资金一次性拨付。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9月14日发出《关于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进一步加大对困难企业的帮扶力度,允许同一企业再次申请稳定就业岗位补贴。
人保局就业促进处处长孟宪仓说,此次发出的补充通知进一步强调了稳定就业补贴的作用在于稳定企业就业岗位,明确了企业在享受补贴6个月后,只要履行承诺不裁减人员,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就可以将剩余申请资金一次性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