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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博打造“酒业智慧”

华夏酒报 2010-06-18 09:42 相关行业
“三力”并发待东风
        世博会在上海的召开,让中国酿酒行业看到了国际化发展的曙光,但站在世界大舞台上审视自我,中国酒业内部存在的种种顽疾同样不容忽视,无论是协同发展的凝聚力,还是建立在体系标准、酒类立法基础上的约束力,以及产品创新、结构调整的创造力,都处于积累、提升的阶段。中国酒业是否已经做好参与国际化竞争的准备?可能这在很多人心中都要划上一个大大的问号。

     然而,上海世博会进一步打开了中国酒类市场的国际化大门,更激烈的竞争已然临近,中国酒业的一系列调整提升,面临着与时间的赛跑,如何在更短时间内提升行业综合竞争力?或者说,中国酒业应当积极探寻一条更具“效率”的发展道路。

  凝聚力:“共性”与“个性”相得益彰


     上海世博会期间,众多国外酒类企业纷纷登陆中国市场,且多采取“集团军”作战方式。

  不久前,意大利马尔凯大区的6家酒庄共携18款产品举行推介会,吸引了大批葡萄酒爱好者参加,宣传效果十分明显;据了解,法国国家馆将在9月份举办“葡萄酒月”,届时,不仅有来自波尔多、朗格多克等顶级产区的数百款佳酿亮相世博园,还将开展葡萄酒配餐等系列活动。显然,集体亮相、集中展示,这成为进口酒参与世博会的主要方式。

     而这一现象的出现并不令人意外。事实上,在近年的全国糖酒会上,进口葡萄酒频频“组团”来袭,以国家、产区或行业协会为单位,在经销商、消费者中形成极大的影响,其招商和宣传效果不言而喻。

     反观国内酒类企业,组团合作的趋势也十分明显,像河南省酒业协会组织的“豫满中国”展团,河北的“冀酒飘香”展团,泸州周边的白酒企业、蓬莱产区的葡萄酒企业也都纷纷组团亮相糖酒会,通过这种形式,整个区域的行业影响力得到了充分体现。

     但是在国际化竞争愈演愈烈的今天,仅靠这样的抱团参展还远远不够,形式上的抱团合作仍没有体现为强大的行业凝聚力,说到底,国内酒企仍然是在各自为战。

     我们看到,虽然中国酒行业已经形成协作共赢的理念,而在实际市场操作中却体现得并不充分,针对终端的促销战仍然是各企业的常规武器,相互攀比下便形成了沉重的成本包袱;产品定位、创意的“雷同”也屡见不鲜,往往一个产品在市场上蹿红,很快就有类似竞品跟进,于是便有了“一年喝倒一个牌子”的怪圈。

     上述现象的出现并不能简单归咎于企业之间缺乏共生、共赢的胸襟,很大程度上是由于酒类企业从自我发展的考虑出发,必然会选择市场的最佳切入点入手,“千军万马过独木桥”也就在所难免了。酒类企业的“共性”和“个性”组成了酒类市场的竞争力集群,当它们处于无规则运动状态,其能量就在相互碰撞中抵消,而当众多竞争力元素在“共性”和“个性”上达到相得益彰的境界,其能量必将发生质变。这正是中国酒行业当前所需的“凝聚力”。

     所以,中国酒行业的凝聚力应该来自更深层次的合作:对企业的工艺特点、品牌文化进行细分,结合市场环境、消费习惯、渠道特点的差异,进行合理搭配组合,从而避免无效投入,保证每家企业、每个品牌在应有的目标人群中实现投入产出的最优比例。显然,这是一个紧密的行业协作过程,由原来松散、自发的协作,发展为紧密、固定的协作。这需要广大企业共同参与解决,需要整个行业坐下来,面对面地达成共识,对整个中国酒业的发展导向做出科学而长远的整合规划。

     而中国酒业眼下却缺少这样一统筹、整合的组织平台。

 

 约束力:协同作战见成效

     到今年6月1日,《食品安全法》已经正式实施一周年,中国酒业的质量安全工作得到了极大提升,特别是一些生产环节存在较大隐患的小厂被清理,为中国酒业扫除了“定时炸弹”。由此可见,“有法可依”对于行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特别是在酒类市场竞争白热化、复杂化的大环境中,行业约束力是稳定与增长的基础,中国酒业要想取得更具“效率”的发展,离不开完善的行业标准和自律体系。

     “年份酒”就是一个非常明显的例子,由于消费者对品质和稀缺性的追求,近年来,年份酒逐渐受到消费者推崇。从上世纪90年代茅台始推年份酒,到后来五粮液的跟进,年份酒不断升温,最终引发了一场“全民年份”的大潮。但是由于相关行业标准和检验方法的缺失,年份酒逐渐变了“味”,很多生产企业根据自己对年份酒的理解进行勾调生产,而且普遍将之定位于高端市场,于是引来市场广泛质疑,如果失去了消费者的信任,年份酒或将沦为一块食之无味、弃之可惜的“鸡肋”。

     其实,年份酒的创意很好,大多数企业的生产工艺也遵循一定的规范原则,但是因为缺乏标准检验体系,令年份酒陷入窘境。有的企业意识到这一点,于是投入大量资金和精力进行技术研发,比如剑南春早在2007年便高调推出了鉴别白酒陈酿年份的方法——“挥发系数鉴别法”,但时至今日,这套鉴别方法仍没有得到广泛的推广和应用,原因何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整个酒行业没有达成共识,对其认可度不高。也就是说,行业标准体系并不是一经制定便万事大吉,还需要广泛的行业约束力作为其执行保障。

     显然,仅靠某个企业或某几个企业的力量所达成的标准体系,往往只是一种企业标准,而不是行业标准,其约束力范围有限。

     让我们再来看另一个更具积极意义的事例:2009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金志国提出《关于加快〈中华人民共和国酒法〉立法》的议案,随后,包括茅台集团董事长季克良、五粮液集团副董事长唐桥、燕京啤酒董事长李福成等在内的酒类行业人大代表一致在议案上署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