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应明确酒类监管执法主体
延边酒类专卖管理办公室建议:国家应明确酒类监管执法主体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从1946年5月开始实行酒类专卖管理,60多年来基本没有间断过(特殊时期除外)。1996年,《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酒类专卖管理条例》发布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酒类专卖管理地方法规;2008年6月,修改后的《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酒类管理条例》颁布实施。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酒类专卖管理办公室结合多年的酒类管理经验认为,当前,商务部出台的《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中的备案登记管理应尽早升级为许可证管理。同时,提高酒文章来源华夏酒报类行业准入门槛,特别是酒类批发企业的准入条件。目前,酒类批发企业由于准入门槛低,个别地方还大有失控之势,给酒类监管增加了难度,有的批发企业已成为销售假冒伪劣酒类商品的源头。
明确酒类监管的执法主体是酒类行业健康发展和百姓饮酒安全的重要保障。延边州修改后的《条例》明确规定:“自治州及各县(市)酒类行政管理部门是同级政府管理酒类商品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酒类生产、流通。酒类行政管理部门的经费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各级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卫生行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负责酒类生产、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目前,国家在酒类监管政策上还存在多头管理现象,应该进一步明确执法主体。假冒伪劣商品是多年以来屡禁不止的问题,延边州酒类专卖管理办公室认为,其主要原因就是监管部门处罚“隔靴搔痒”,对制假售假者起不到威慑作用。因此,国家在酒类立法中,要加大处罚力度,使违法经营风险大幅提高,这将有助于酒类经营者自觉守法,诚信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