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组织机构确立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组织机构确立
12月6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机构设置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202号),对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以及与其他部门的职责分工等事项做了具体规定,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了组织保障。
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切实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今年年初,国务院设立了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为国务院食品安全工作的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具体承担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是:组织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工作方针政策,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组织拟订国家食品安全规划,并协调推进实施;承办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综合协调任务,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完善综合监管制度,指导地方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开展相关工作;督促检查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督促检查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指导完善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重大整顿治理和联合检查行动;推动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组织拟订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监督、指导、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及责任调查处理工作;规范指导食品安全信息工作,组织协调食品安全宣传、培训工作,开展有关食品安全国际交流与合作;承办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的会议、文电等日常工作;承办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不取代相关部门在食品安全管理方面的职责,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综合司、协调指导司、监督检查司、应急管理司4个内设机构,机关党委办事机构设在综合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