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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保留“最终解释权”不合法

食品产业网 2010-11-15 15:53 曝光台
在消费过程中,消费者常遇到商家以“最终解释权归店方所有”、“客户不得以任何理由退货”等为由拒绝消费
  在消费过程中,消费者常遇到商家以“最终解释权归店方所有”、“客户不得以任何理由退货”等为由拒绝消费者的一些合理要求。这种做法将被明确为违法行为。记者11月11日从海南省工商部门了解到,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全文见: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1号)),规定从11月13日起,“最终解释权”这类“霸王条款”将被视为违法。

  《办法》中的部分内容直指近年来公众反映强烈的经营者利用“霸王条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

  海南省消费者委员会有关人士介绍,《办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6项权利,其中就有令消费者纠结、无奈的商家“最终解释权”.这意味着,商家单方面不得再提“最终解释权”,真正的“最终解释权”也不再是商家一方面说了算。

  按照新规,从本月13日起,类似“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客户不得以任何理由退货”、“赠品不三包”等不平等条款,将被视为违法。

  “我们接到的投诉案例中,当消费者与商家为‘最终解释权’发生纠纷时,商家往往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海南省消委会有关人士说,《办法》的出台,为规范合同签订、维护消费者权益提供了强有力依据。

  该人士认为,按照《办法》规定,“解释权归商家所有”等条款均为无效,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权利的,将被罚款。《办法》出台后,针对“解释权归商家所有”等违法行为的处罚有了统一标准和依据,能更加有力度地为消费者维权。

  据介绍,《办法》实施后,如果商家再用“最终解释权”拒不整改的,工商部门将对商家按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工商部门提醒,消费者今后在消费过程中应增强维权意识,遇到类似的违法现象应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或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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