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水鱼、河虾等是否都有各自的标准?
日前,有网友发帖说自己在龙蟠中路上的金润发超市花35元购买了上海一家公司生产的深海大黄鱼,买回去之后,一位搞水产的朋友说他买的鱼有问题。包装袋上标注的产品执行标准为GB2733,他查询GB2733后发现,冷冻产品的贮存期不得超过270天,但是包装袋上标注的保质期却是360天,整整多出了3个月。
厂家回复疑点重重
记者联系了生产厂家上海海天下冷冻食品公司。但是得到的回答却疑点重重。
疑点一:保质期不等于贮存期?
这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他们有特殊的加工方法,可以将保质期延长到360天。“我们的产品都是通过技术监督局检测的,360天的保质期也是技术监督局允许标注的。”该工作人员这样说,“贮存期和保质期不是一回事儿,贮存期是国家对企业强制实施的一个标准,是质监局对企业各项活动检查时遵循的标准。而保质期是企业对消费者的承诺,在这个时间段内企业是要保证质量的。”
“也就是说你们将原材料运来最多可以贮存270天,消费者购买经你们加工的产品可以保质360天?”“对,就是这个意思。”该工作人员给出肯定的答案。
疑点二:标注一个执行另外一个?
这位工作人员还告诉记者,GB2733这个标准是技术监督局要求标注的,产品在实际执行中的标准是10379。该工作人员说,海产品这一块的执行标准有很多,鱼和虾等都有各自的执行标准。“食品这一块有很多行业标准,他们之间有好多都是相互冲突的,存在打架现象。”经记者查实,该工作人员说的10379是SB/T10379,这是商务部颁布的行业标准,并非国家标准。
疑点三:质监局要求这么做?
“你们标注的是GB2733,为什么却按10379执行呢?”
“是质监局要求我们这么标的,这个问题我们也在跟他们交涉。”该工作人员说,目前,工商部门已经介入调查了,“我们已经提交了一公分厚的材料,等工商部门的审批。”
“实际按行业标准执行也是没有办法的事,因为国家标准不完善,只有贮存期没有保质期。”但是,该工作人员又表示,“目前,我们正渐渐向国标看齐。”
“那目前你们和质检局交涉的结果如何呢?”
“行政登记手续已经在办理了,但是批复还没有下来,”该工作人员说,估计等批复下来之后会更换产品的包装。
另外,该工作人员还告诉记者,他们已经对深海大黄鱼这个产品做下架处理,“为了使消费者放心,我们将追回全部产品。”该工作人员还补充说,“我们产品质量肯定是没问题的。”
随后,记者致电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说明来意后,工作人员将电话转接到相关部门,但是电话一直处于无人接听的状态。
食品专家:厂家说法不妥
记者又联系了江南大学食品学院食品安全方面的专家刘老师,刘老师告诉记者,厂家的贮存期和保质期不能等同的说法是不妥的,按说保质期和贮存期是一个道理。
另外,关于厂家通过特殊加工方法延长保质期的说法,刘老师也表示不妥,“既然国家有标准规定说不得超过9个月,厂家就不能违反这个规定。”
在水产品方面的国家标准是否像那位工作人员所说有多种呢?刘老师表示,之前淡水鱼、河虾等都有各自的标准,但是现在都统一为GB2733。
另外,刘老师告诉记者SB/T10379是速冻调制食品的行业标准,此标准适用于以水产品为主要原料,经调制加工后采用速冻工艺,在低温条件下贮存、运输、销售的包装调制食品。适用于这个标准的产品其保质期可以由企业自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