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水勾兑白酒可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2011年5月31日,何某被桐乡法院以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
2011年5月31日,何某被桐乡法院以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0元。
何某,三十出头,重庆人,十几岁开始就出来讨生活,现在在做卖酒的生意,由于头脑灵活,生意做得还算可以,在同龄的老乡眼中何某也是小有成就。2010年6月的时候,他发现一些乡镇小店在卖一些勾兑了水的白酒,而且生意还不错,他觉得自己本来就是卖酒的,做这样的买卖不是很适合自己吗?于是,他先在桐乡濮院镇较为偏僻的地方租了一个仓库作为厂房,然后利用原先的生意关系,从重庆老家某一酒厂进了一些60度左右的高度白酒原酒。在这个租来的“厂房”内,对这些高度白酒原酒添加自来水、蛋白糖等进行勾兑,变成了不同度数的白酒、杨梅酒,接着包装后再进行出售。一条财路就这样被何某打开了,由于“价廉物美”,再加上原来就有销售渠道,他的生意好得不得了,到案发时的短短几个月他已经卖掉了约14吨的勾兑酒,销售金额达十三万多。今年1月份,何某东窗事发,其用自来水勾兑白酒并销售的行为被人举报。
桐乡法院审理认为,何某销售用水勾兑的不合格白酒,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又因为,在归案后他的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主动预缴罚金,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