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起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生产、销售伪劣葡萄酒案件
2011年7月26日,两起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生产、销售伪劣葡萄酒案件,同时在河北省秦皇岛开庭审理。
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昌黎古城葡萄酿酒有限公司等被告单位及王春平等被告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98年以来,戚立昌(另案处理)分别出资设立了秦皇岛丘比特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昌黎燕山长城葡萄酿酒有限公司、秦皇岛丘比特红葡萄酒业有限公司、昌黎古城葡萄酿酒有限公司。其中,秦皇岛丘比特公司、昌黎燕山长城公司、昌黎古城公司系三个牌子、一套人员。2006年以来,为降低生产成本,牟取不正当经济利益,秦皇岛丘比特葡萄酿酒公司副总经理王春平利用自己的专业技术知识,指导秦皇岛丘比特红葡萄酒业有限公司在提取葡萄酒原汁后,通过在剩余的果肉、果皮残渣中加入水、白砂糖、酵母等物质、再次发酵的方法生产发酵液(俗称“二次汁”),以用于昌黎古城公司和昌黎燕山长城公司生产葡萄酒。2008至2010年间,秦皇岛丘比特红葡萄酒业有限公司生产副经理邓建光组织工人生产“二次汁”4145吨,其中销售给昌黎古城公司和昌黎燕山长城公司共计2252.22吨。
同时,为确保昌黎古城公司和昌黎燕山长城公司用“二次汁”生产的葡萄酒检测达标,王春平在调配过程中决定添加红米红、甘油等食品添加剂,具体由秦皇岛丘比特公司生产副经理张丽莉调配样品,送化验室胡娜处检测化验,并由王春平品尝合格后,由张丽莉或胡娜制作酒基调配单,计算出生产所用辅料数量,经马剑飞审批采购红米红、甘油等生产辅料,由张丽莉指挥生产车间吕明刚等工人进行批量生产。2008年3月至2010年12月份,昌黎古城和燕山长城两家公司生产、销售伪劣干红葡萄酒共计4969664瓶(盒),销售收入价税合计28444896.29元。经与经销商核实销售金额为2837142.72元。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被告单位昌黎县嘉华葡萄酒酿酒有限公司及被告人侯海明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昌黎县嘉华葡萄酒有限公司,自2009年成立以来,多次在葡萄原酒中加入葡萄酒生产中不得使用的笕菜红、甘油、酒精、柠檬酸和水等物质,采用非葡萄酒工艺配制、生产含35%葡萄原酒、含50%葡萄原酒以及不含葡萄原酒的多种伪劣干红葡萄酒产品。
仅2010年10月13日至2010年12月20日,在被告人侯海明任昌黎县嘉华葡萄酿酒有限公司董事长、程和明任昌黎县嘉华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人尹国任昌黎县嘉华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技术员期间,昌黎县嘉华葡萄酿酒有限公司配制、生产各种伪劣干红葡萄酒共计477吨其中配制、生产含50%原酒的伪劣干红葡萄酒70吨、含35%原酒的伪劣干红葡萄酒196吨、不含原酒的伪劣干红葡萄酒206吨、调制其它伪劣干红葡萄酒5吨,并向赵艳阳、何建柱等人销售。其中,销售含50%原酒的伪劣干红葡萄酒6万9千余瓶,价值人民币34.9万余元;销售含35%原酒的伪劣干红葡萄酒25万余瓶,价值人民币105万余元;销售不含原酒的伪劣干红葡萄酒26万余瓶,价值人民币78万余元;售出调制的其他伪劣干红葡萄酒6千余瓶,价值人民币2.7万余元。
检察机关认为,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上述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据悉,法院将择日宣判上述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