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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家为售卖过期饮料赔偿500元

未知 2015-03-10 15:11 曝光台
店家为售卖过期饮料赔偿500元。3月5日,消费者历女士在泉山区火花办事处附近的一家烟酒店花4元购买了两瓶

    店家为售卖过期饮料赔偿500元。3月5日,消费者历女士在泉山区火花办事处附近的一家烟酒店花4元购买了两瓶康师傅茉莉花茶,发现生产日期是2014年1月3日,保质期12个月,已经过期。历女士说,3月5日上午她带孩子去云龙湖玩,途经火花办事处附近时,在一家烟酒商店买了两瓶康师傅茉莉花茶,饮料的标价是2元/瓶。在云龙湖,她和女儿开瓶饮用后发现口味异常,仔细查看发现瓶内液体有些沉淀。她们再查看瓶身,发现生产日期是2014年1月3日,而其保质期是12个月,两瓶全都过期了。历女士很是愤怒,迅速驾车返回该商店交涉。店老板开始否认该饮料是他出售的,之后又说2元/瓶的价格卖得便宜,一分钱一分货,坚决拒绝给说法。于是,历女士携带所买的过期饮料等证据向泉山区市场监管局12315受理中心投诉。

    火花市场监管分局12315受理中心接诉后迅速调查处理。经调查,向历女士出售过期饮料的商店证照齐全,执法人员当场对店老板做了现场笔录和询问通知书。在买卖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客观细致地了解了具体的情况和经过。执法人员对该商店所有食品又认真地检查,发现仍然有5袋葡萄干、7瓶糖水菠萝已经过期,并建立了不合格食品撤柜台账。在证据面前当事人态度有所好转。工作人员向经销商宣讲了《消法》的相关内容,并劝其换位思考,明白食用过期食品的危害性,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处理此事。

    执法人员认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经过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并结合消费者提供的录音证据,经营者承认消费者反映的两瓶过期康师傅茉莉清茶为其商店销售,当场承认错误并向消费者支付了500元的赔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