娃哈哈到底讲不讲规则守不守合约(2)
真正违约的实际上是达能
在这场纠纷当中,达能认为娃哈哈同业竞争的问题主要的依据就是娃哈哈在合资合同当中承诺的不从事任何与合营公司的业务产生竞争的生产及经营活动。
“娃哈哈签合同承诺这一保证的同时亦是被达能告的是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娃哈哈实业有限公司、广盛投资有限公司、杭州萧山顺发食品包装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实际上都是投资公司,既无生产线亦无经营人员,更没有生产经营活动,因此就根本谈不上什么违约不违约、同业竞争不竞争的问题。”
同时,娃哈哈方面指出,所有非合资公司生产的娃哈哈产品实际上是被与达能合资公司所许可的,因为所有非合资公司的产品在2007年4月份以前全部是通过合资公司销售公司出售的,由达能委托的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每年的审计报告的关联交易中将这些非合资公司的名称、销售的金额清清楚楚地进行了披露。
“如果未得到合资公司的许可,违法了,为什么达能不及时提出来,有的生产甚至还长达7年,在法律上是否属于达能已默许了这种行为?”单启宁反问。
据了解,达能公司自2000年收购了当时娃哈哈最大的竞争对手乐百氏之后,加剧了娃哈哈与其之间的恶性价格竞争。第二年就使娃哈哈损失了8000多万元利润,而后达能又收购了深圳益力矿泉水、上海正广和、光明乳业、汇源果汁、蒙牛乳业等一系列与合资公司产品有竞争的企业。
单启宁表示,达能在娃哈哈的董事,亦是这些公司的董事长或董事,这实际上是其违约了,损害了娃哈哈合资公司的利益。在最近一次谈判过程中达能公开承认了乐百氏、深圳益力、上海正广和为其关联交易,要求将该些公司并入娃哈哈,其承诺可在两年内将他们出售,亦证实了其已承认了首先违约。
关于商标
娃哈哈没有滥用商标
根据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与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于1999年5月18日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第二条权利及使用许可的第2.6款的原文:“双方同意该专用许可只适用于本合同的产品,甲方(即娃哈哈集团公司)将来可以使用商标在其他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上,而这些产品项目(1)已提交给娃哈哈/JinJa合营企业(娃哈哈/JinJa合营企业的占有比例为49:51)的董事会进行考虑,但娃哈哈/JinJa合营企业决定不参与该项目(或娃哈哈/JinJa董事会在提供书面计划后的30天内作出决定)或(II)该产品的生产、销售及推广不会对商标的形象造成不利影响。”
按照以上文字的解释,娃哈哈集团公司可使用娃哈哈商标有二个条件,一是合资公司董事会30天内作出决定他不生产与使用,二是仅要不对商标形象造成不利影响就可以使用,因此娃哈哈与其非合资公司应该完全可以使用娃哈哈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