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台“乔洪事件”里的三重追问
2007-05-21 09:29
企业新闻
记者从中共贵州省纪律检查委员会了解到,中共贵州省委常委会18日研究决定,对贵州 茅台 酒股份有限公司原
记者从中共贵州省纪律检查委员会了解到,中共贵州省委常委会18日研究决定,对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原总经理乔洪进行立案调查,并采取“两规“措施。此前,贵州省人民政府已于5月11日决定将乔洪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平级交流任贵州省国资委副主任。(5月19日《中国证券报》)
“茅台迷雾”在瞬息万变后终于尘埃落定了:从网媒盛传乔洪被调查、到纪检人士确认其被“双规”、到出任贵州省国资委任副主任、再到国资委领导称不知情……乔洪的命运在资本市场众声喧哗,其间,流言、甚至谣言四起,辟谣不断。但,就是等不来一个法律效力的权威声音。现在,我们似乎可以断定:此前“调动乔洪担任贵州省国资委副主任”之举确是为了“救市”、为了让茅台这个绩优高价股继续保持上行态势,于是,法人公司治理规则、万千股民的切身权益、政务公开的行政原则等等,统统成了誓死捍卫“地方利益“的沉没成本。一个简单而明朗的答案,公众被糊弄得如此曲折。
首先,“国有企业”在WTO背景下的市场框架内,究竟是以“国有”的行政姿态、还是以“企业”的市场姿态来经营运作?我们不断无奈地见证:国有企业除了面对纯粹经济领域内的公司治理问题,还必须面对许多非经济因素所带来的行政性震荡。一个通知、一纸调令,国企领导立即易帅,调任国资部门官员——那么,在行政决策者的逻辑里,还有“职业经理人”这个概念吗?“国企老总”难道仅仅因为身份隶属上“部门人”的意义、就可以堂而皇之地规避市场游戏规则吗?茅台酒对“乔洪事件”真相的渐次披露,时刻透着一种被异化的倒逼和隐忧——遗憾的是,这种“谨慎”不是来自于对千万股民(公司资产法律意义上的所有者们)的责任、而是来自“不可说却可测”的行政部门的压力。
这个现象是值得我们警惕的:按照《公司法》和证券市场有关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首先得符合程序正义,这也是规范公司治理、确保股东合法权益的基本要求——而对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状况负有监管责任的政府部门却在“乔洪事件”中却扮演了不太光彩的角色:一方面明知必须对其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调查措施,却掩耳盗铃地为茅台开脱信息披露责任;另一方面,竟然还对被动浮出水面的真相不断混淆视听地“辟谣”——这是对上市公司非法运作的权力性庇护、是对所有股民法理权益的恶意解构。
其次,就政府层面而言,一个国有上市企业老总在流言四起的背景下如何摇身变为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负责人呢?这种迅速而突然的异动是否经过了起码的“公开考核”和“公示”呢?当地国资委在乔洪上任之前暧昧地称其“还要配合其他一些工作”——如果“乔洪事件”是空穴来风,任命和监管部门早该把“其他工作”交代清楚以正视听;如果乔洪的“其他工作”确有违法嫌疑,这匆忙的“调任”究竟是谁在拿党政干部任用法规作了“利益的垫板”呢?国企的利益再大,如果捆绑了党政的决策,透支的就是政府的公信、法律的公平。
第三,今天,这个迟到的结果究竟损害了多少股民的正当利益、又有谁来为真相的被遮掩而担责呢?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就是机构运作的公开化和透明化。贵州茅台作为一个上市公司,有众多股东(包括许多个人投资者),公司的一举一动都不仅仅是本公司管理层以及行政主管单位的事情,必然还涉及到所有购买贵州茅台股票的股民。在2007的股市癫狂里,我们教育股民要理性,要知道风险意识,“乔洪事件”却告诉我们:未成熟的中国股市未必全是股民的责任,投机狂热的资本市场难道和上市公司的群体性失范没有一点渊源吗?“乔洪事件”理应影响股市,“人为地改变和拖延”与“散步虚假股市信息”等违法行为是殊途同归的,在这个问题上,我们的股市也许离成熟还有很远的“行政性距离”。
“乔洪事件”只是开始,还没有结束,我们需要反思的,决不仅仅是乔洪一个人的违法违规问题,而是借助这个契机,反思我们资本市场规则的刚性,反思部门、地方利益何以有遮天的能力绑架市场正义,反思整个国有大中型企业“现代企业制度”的深化与公司制治理结构的梳理,反思我们对“个人合法财产权益”的真实敬畏……
“茅台迷雾”在瞬息万变后终于尘埃落定了:从网媒盛传乔洪被调查、到纪检人士确认其被“双规”、到出任贵州省国资委任副主任、再到国资委领导称不知情……乔洪的命运在资本市场众声喧哗,其间,流言、甚至谣言四起,辟谣不断。但,就是等不来一个法律效力的权威声音。现在,我们似乎可以断定:此前“调动乔洪担任贵州省国资委副主任”之举确是为了“救市”、为了让茅台这个绩优高价股继续保持上行态势,于是,法人公司治理规则、万千股民的切身权益、政务公开的行政原则等等,统统成了誓死捍卫“地方利益“的沉没成本。一个简单而明朗的答案,公众被糊弄得如此曲折。
首先,“国有企业”在WTO背景下的市场框架内,究竟是以“国有”的行政姿态、还是以“企业”的市场姿态来经营运作?我们不断无奈地见证:国有企业除了面对纯粹经济领域内的公司治理问题,还必须面对许多非经济因素所带来的行政性震荡。一个通知、一纸调令,国企领导立即易帅,调任国资部门官员——那么,在行政决策者的逻辑里,还有“职业经理人”这个概念吗?“国企老总”难道仅仅因为身份隶属上“部门人”的意义、就可以堂而皇之地规避市场游戏规则吗?茅台酒对“乔洪事件”真相的渐次披露,时刻透着一种被异化的倒逼和隐忧——遗憾的是,这种“谨慎”不是来自于对千万股民(公司资产法律意义上的所有者们)的责任、而是来自“不可说却可测”的行政部门的压力。
这个现象是值得我们警惕的:按照《公司法》和证券市场有关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首先得符合程序正义,这也是规范公司治理、确保股东合法权益的基本要求——而对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状况负有监管责任的政府部门却在“乔洪事件”中却扮演了不太光彩的角色:一方面明知必须对其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调查措施,却掩耳盗铃地为茅台开脱信息披露责任;另一方面,竟然还对被动浮出水面的真相不断混淆视听地“辟谣”——这是对上市公司非法运作的权力性庇护、是对所有股民法理权益的恶意解构。
其次,就政府层面而言,一个国有上市企业老总在流言四起的背景下如何摇身变为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负责人呢?这种迅速而突然的异动是否经过了起码的“公开考核”和“公示”呢?当地国资委在乔洪上任之前暧昧地称其“还要配合其他一些工作”——如果“乔洪事件”是空穴来风,任命和监管部门早该把“其他工作”交代清楚以正视听;如果乔洪的“其他工作”确有违法嫌疑,这匆忙的“调任”究竟是谁在拿党政干部任用法规作了“利益的垫板”呢?国企的利益再大,如果捆绑了党政的决策,透支的就是政府的公信、法律的公平。
第三,今天,这个迟到的结果究竟损害了多少股民的正当利益、又有谁来为真相的被遮掩而担责呢?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就是机构运作的公开化和透明化。贵州茅台作为一个上市公司,有众多股东(包括许多个人投资者),公司的一举一动都不仅仅是本公司管理层以及行政主管单位的事情,必然还涉及到所有购买贵州茅台股票的股民。在2007的股市癫狂里,我们教育股民要理性,要知道风险意识,“乔洪事件”却告诉我们:未成熟的中国股市未必全是股民的责任,投机狂热的资本市场难道和上市公司的群体性失范没有一点渊源吗?“乔洪事件”理应影响股市,“人为地改变和拖延”与“散步虚假股市信息”等违法行为是殊途同归的,在这个问题上,我们的股市也许离成熟还有很远的“行政性距离”。
“乔洪事件”只是开始,还没有结束,我们需要反思的,决不仅仅是乔洪一个人的违法违规问题,而是借助这个契机,反思我们资本市场规则的刚性,反思部门、地方利益何以有遮天的能力绑架市场正义,反思整个国有大中型企业“现代企业制度”的深化与公司制治理结构的梳理,反思我们对“个人合法财产权益”的真实敬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