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挖墓盗窃花梨木卖25万元获刑 2012-04-06
三人挖墓盗窃花梨木卖25万元获刑 2012-04-06
一伙男子为弄钱花,偶然得知一位已故老人的棺木是花梨木制作的,便利欲熏心,跑到该墓地盗窃花梨木棺材,倒卖后得款25万多元。日前,保亭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此案,涉案人员纷纷获刑。记者王忠新实习生赵优
32岁的董某福和30岁的董某昌平日不安心务农,只想一夜暴富。2009年7月17日,蒋某带董某明(已判决)、董某荣(已判决)等5人到保亭县毛感乡某村委会某村寻找花梨木。19日中午,几人在盆某清家吃过饭后,与盆某清交谈中得知,某村已故老人邓某的棺材是用花梨木制作的,盆某清带董某明到毛感乡邓某坟墓所在地进行指认。
同月21日,被告人董某福、董某昌等人准备好锄头、刀、铁铲等作案工具,从三亚天涯镇乘坐一辆农用车窜至邓某的坟墓,将坟墓中6块花梨棺木挖出后,又用农用车拉回董某明家的槟榔园藏匿,后将花梨棺木卖给被告人李某学。6块花梨棺木共重410多斤,每斤630元,共得赃款2583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学2010年1月27日到保亭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并在案件侦查阶段退赔被害人亲属10万元,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又退赔1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董某福、董某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伙同他人盗窃邓某坟墓的花梨木棺材,价值25830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某学明知是盗窃所得花梨木棺材板,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李某学认罪态度好,赔偿大部经济损失,犯罪情节较轻,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日前,保亭县法院一审判决: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董某福、董某昌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各处罚金2万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被告人李某学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