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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不公正的判决

中国网 2013-03-01 16:39 水果类
2月21日多家媒体报道,郑州市民吴伟春因在随身携带的钥匙链上挂带一把小水果刀,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第二分
 2月21日多家媒体报道,郑州市民吴伟春因在随身携带的钥匙链上挂带一把小水果刀,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第二分局行政拘留3日。对此,吴先生百思不得其解:“我的小水果刀是从正规合法超市购买的,怎么突然成了管制刀具,并因此身陷‘囹圄’?”   郑州市警方认为“处罚符合法律规定”,其依据便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2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然而,我们知道,社会现象包容万千,法律不可能对每一个细节规定得面面俱到,因此在处理具体案件时,警察是有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的。如果当事人具有社会恶意、或者说有危害社会的具体行为,那就应该给予较为严厉的处罚:行拘并且罚款。如果当事人不具备主观恶意,一向遵纪守法,更没有伤害社会的具体行为,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就应该认定“情节较轻”,“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即让恶意违规者受到重罚,让非恶意违规者受到批评教育,从而实现执法的真正目的——惩恶扬善、强化公共安全感。   一个毫无恶意的普通市民仅仅因为随身带了一把水果刀就受到剥夺人身自由权的拘留处罚,表面上看是在强化和深化法律的威慑效应,事实上却让绝大多数人产生了恐慌感。因为我们一旦上街或者出游时携带了一把家庭常用的水果刀,如果被人发现就要遭受拘留的严厉处罚,想来实在可怕,而这种情形似乎很难完全避免。一个常态的生活行为,却成为了警方眼里的危险动作,一次看似普通的执法活动,却深深灼伤了公众安全感,造成了诸多精神恐慌,这已然背离了公正执法、人性执法的初衷。正如有的专家所说,这样的执法显然具有处罚的随意性,甚至涉嫌构成执法权的滥用。更何况这个水果刀是在正规超市购买的,如果超市公然贩卖管制刀具,就已经违反了相关规定,警察却对此视而不见,没有及时制止,更没有进行销售监管和处罚,唯独对普通市民钥匙链上的水果刀大动干戈,因此这个处罚的正当性是值得怀疑的,其选择性、情绪性执法的痕迹实在浓郁。   培根有一句名言:“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其恶果相当于十次犯罪。”这提醒我们,公权机关的每一次裁决和处罚,虽然是为了司法效应,也一定要充分考虑公共利益需要以及社会效应所在。司法效应和社会效应之间本身是不矛盾的,如果因为我们的不当处罚,而让两者出现了尖锐的矛盾冲突,那我们的执法部门就得反思,是否我们的处罚太武断、太自我、太轻率了,而忽视了对民情和社会客观态势的关照和权衡。耿银平